Section § 103300

Explanation
在区设立新的公共交通服务之前,如果该服务可能分流现有系统(出租车服务除外)的乘客或收入,区必须向现有系统的运营商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说明计划中的新服务以及何时设立。

Section § 10330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需要根据相关条款发出通知,它不能开始或运行一项新的服务或系统,直到它购买了任何已经提供相同服务的现有系统。

Section § 1033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一个区启动新的按需交通服务之前(这种服务可能会通过抢走顾客或收入来影响现有出租车服务的业务),它必须首先向这些出租车服务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解释新服务的详细信息,并说明他们计划何时启动该服务。

Section § 1033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的按需服务(如网约车或类似系统)导致该区域现有出租车服务10%或以上的业务或收入流失,那么该区必须停止该服务,直到它收购受影响的出租车服务或其部分。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该区运营的非按需服务。

Section § 103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和一个运营现有公共交通系统或出租车服务的公司,要么就该系统的购买价格达成一致,要么决定通过仲裁(一种争议解决程序)来确定价格。他们还可以就如何选择仲裁员以及如何进行仲裁程序达成一致。

Section § 103303

Explanation

第103303条规定,某些销售不受第851条规则的约束。如果存在出售现有系统或出租车服务的合同,公共事业委员会对此不具有管辖权。

第851条不适用于根据本章出售现有系统或现有出租车服务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出售合同或出售,且公共事业委员会对此不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