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260

Explanation

本法要求董事会为其管辖区域内的公共交通服务制定一项全面的计划。

董事会应当为该区制定一项总体公共交通计划。

Section § 1032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公共交通总体规划,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或变更,必须遵循相关条文中列明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103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总经理必须将任何拟议的计划、变更或更新提交给董事会,董事会随后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进行讨论。公众必须至少提前30天获知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通知应根据特定指南发布,并邮寄给县内的每个市议会。听证会可以在需要时延期。

总经理应将拟议的计划,或其组成部分或修正案,提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应就此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发出。该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的规定予以公布,书面通知也应邮寄给县内的每个市议会。听证会可以不时延期。

Section § 1032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关于特定区域总体规划的通过、变更或增补的决定,包括规划本身及其任何组成部分或修正案,都必须通过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正式作出。

Section § 103264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区域制定官方规划,精确显示未来交通线路和设施的具体位置。这些规划的制定过程必须与总体规划的制定过程相同。

Section § 1032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从第53090节开始的一系列特定政府法规不适用于本法规中提及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