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50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区通过发行债券为项目或改进筹集资金的程序。区董事会必须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同意,并召集选举,由选民决定是否承担这笔债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区财产价值的15%。

选举法令必须说明债务的用途、估计成本、本金金额、债券期限(最长50年)和利率(不超过7%)。它还应包括选举细节和选民将决定的措施。法令可以提及使用地方税来偿还债券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事项。

凡是董事会认为本区有必要为本部分授权的或为执行本区权力所必需或便利的任何或所有改进、工程、财产或设施的购置、建设或维修,或为本部分授权的任何其他目的而承担债券债务时,应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一项法令,宣布并召集本区举行选举,以向合格选民提交通过发行本区债券承担债务的提案;但根据本条规定发行和未偿还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县上次均衡评估名册所示的本区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15%。该法令应说明: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500(a) 拟议债务的用途,其中可包括与实现该等用途附带或相关的全部成本和估计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检查、法律、财务代理、财务顾问及其他费用,债券及其他准备金,营运资金,在建设期间及此后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内预计应计的债券利息,以及债券授权、发行和销售的所有程序的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500(b) 实现该等目的的估计成本。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500(c) 债务本金的金额。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500(d) 拟发行债券在到期前的最长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自其发行之日或各系列发行之日起的50年。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500(e) 应支付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每年7%。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500(f) 提交给选民的提案,该提案可包含一个或多个目的。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500(g) 选举日期。
(h)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500(h) 举行选举的方式以及对该措施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程序。
(i)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500(i) 该法令还可包含一项声明,即根据第5章第10条(自第103350节起)征收的交易和使用税,或其中规定的部分,应征收或继续征收,并用于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提供所需的任何偿债基金付款,或设立或维持所需的任何准备金。
(j)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500(j) 该法令还可包含本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事项。

Section § 103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一个区将举行选举时,必须按照特定指导方针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除非条例中另有说明,否则无需额外通知。除非另有规定,选举应像其他区级选举一样进行管理。

此类选举的举行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的规定,通过在该区内出版的至少一份报纸上刊登召集选举的条例来发布。无需另行发布此类选举的通知。除非条例另有规定,选举应按其他区级选举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103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选民否决了一项提案,董事会至少在六个月内不能就类似的提案举行新的选举。但是,如果一份请愿书由该区15%的选民签署(根据上次州长选举的投票人数),董事会可以在六个月期满前召集选举。

Section § 103503

Explanation

如果至少60%的选民批准一项提案,董事会可以决定发行债券,为该区筹集资金,金额不超过批准的数额。他们可以一次性发行所有债券,也可以根据需要分批发行。债券可以分成不同的系列,有不同的支付日期,而且不必在发行周年日到期。任何系列的债券期限不应超过50年。董事会将决定债券的细节,例如其形式、登记或转换的优惠,以及本金何时需要偿还。

如果对提案投票的选举人中有60%投票赞成,则董事会即可通过决议,在其认为适当的一个或多个时间,发行该区的债券,用于已授权债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金额,并可不时通过决议,规定发行所需金额的债券,直至已授权的全部债券发行完毕。债券总额可分为两个或更多系列,并为每个系列的债券确定不同的支付日期。债券的到期日不必是其发行日期的周年纪念日。任何系列债券在到期前运行的最长期限,自各系列发行之日起均不得超过50年。在该决议或这些决议中,董事会应规定债券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记名债券和息票债券)以及附带息票的形式(如有),与之相关的登记、转换和兑换特权(如有),并确定全部或部分本金到期应付的时间。

Section § 1035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发行债券的规则,债券是一种会产生利息的金融工具。利率不能超过每年7%,利息每年支付两次。债券或系列的首期利息支付期限可由董事会决定,最长可达一年。债券可以在到期前被赎回或回购,但前提是债券上必须有明确说明。每张债券的面额必须至少为 $5,000,款项通过区司库以美元支付。债券会编号,由董事会主席和司库签署,签名可以是印刷的,但至少有一个必须是手签。如果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

债券应按不超过每年7%的利率计息,每半年支付一次,但债券或其任何系列的首期利息支付期限可由董事会决定,不超过一年。在规定发行此类债券的决议中,董事会还可以规定此类债券在到期前赎回和回购的时间、价格以及董事会可能指定的其他条款,但任何债券均不得在到期前被赎回或回购,除非债券中包含相关说明或债券上印有相关声明。债券的面额应在规定其发行的决议中说明,但不得少于五千美元 ($5,000)。此类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应以美国法定货币在区司库办公室支付。债券或其系列应注明日期并连续编号,并由董事会主席和司库签署。所有此类签名、副署和印章均可采用印刷、石印或机械复制方式,但债券上的此类签名或副署中至少有一个应为手签。如果任何在债券或息票上签名或副署的官员在债券交付前不再担任该职务,其签名仍与其在职时具有同等效力。

Section § 103505

Explanation

在出售任何债券之前,理事会必须公告征集密封投标。他们出售债券的价格不得低于其面值。如果收到好的报价,债券将出售给出价最高且有支付能力和责任感的投标人。但如果他们没有收到任何报价,或者收到的报价不够好,他们可以拒绝所有投标。然后,他们可以选择重新征集投标,或者私下出售债券。

债券可由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出售,但售价不得低于面值。在出售债券或其任何部分之前,理事会应以其规定的方式发出邀请密封投标的通知。如果收到满意的投标,所出售的债券应授予出价最高且有责任能力的投标人。如果未收到任何投标,或者理事会认为收到的投标在价格或投标人责任能力方面不满意,理事会可以拒绝所有收到的投标(如有),并选择重新公告或私下出售债券。

Section § 103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交付时应在区财务主管办公室进行,且这些债券的付款必须以现金或银行本票支付。

Section § 103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售债券所得的任何利息和额外收益,必须用于偿还这些债券,或者用于债务所指定的、且与已批准的交通规划相符的项目。如果这些项目完成后还有剩余资金,则应将其用于帮助偿还债券,或者在公开市场上回购该区的债券。如果债券被回购,必须立即注销。

Section § 103508

Explanation
债券选举结束后三年,董事会可以通过三分之二的投票决定,该选举中任何未售出的债券将不再发行或出售。一旦这项决定生效,发行这些债券的授权就被取消了。

Section § 103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如果认为经选民批准的债券资金用途不切实际或不明智,可以更改其用途。为此,董事会必须以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一项条例,并在该区举行一次选举。如果债券已经售出,选民将决定资金是否可以被重新定向或用于其他目的。投票过程将遵循与最初债券提案相同的规则。

Section § 103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发行、出售或交换再融资债券,以偿还或替换他们已发行的现有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覆盖现有债券的本金、任何利息和赎回溢价,以及与再融资相关的任何费用。他们不需要举行选举来发行这些再融资债券。此外,如果这些再融资债券用于交换现有债券,董事会决定如何进行该交换。

董事会可以规定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出售或交换,以根据其确定的条款、时间及方式赎回或偿还该区发行的任何债券。再融资债券可以以足以支付该等未偿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其利息以及在到期前被要求赎回时应支付的溢价(如有),以及该等再融资的所有费用的本金金额发行。本条关于债券发行和出售的规定适用于该等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和出售;但 (a) 无需为授权发行再融资债券而召集或举行选举,且 (b) 当再融资债券与未偿债券进行交换时,交换方式应由董事会决定。

Section § 1035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政府法典》中从第53500节开始的具体规定也适用于所指的该区。

《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编第3章第4条(从第53500节开始)的规定适用于该区。

Section § 103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发行的债券被视为各种基金的合法投资,包括信托基金、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资金。它们也可以像加州城市、县和学区的债券一样,用于担保履行某些行为或存放公共资金。本条的规定是对其他投资法律的补充,并且是立法机关就此问题发布的最新指导。

根据本条规定发行的任何债券,应为所有信托基金的合法投资;为保险公司、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以及信托公司的资金的合法投资;以及为州学校基金的合法投资;并且,凡是根据现行或今后颁布的任何法律,任何资金或款项可以投资于加利福尼亚州内城市、市县、县、学区或其他区的债券时,此类资金或款项可以投资于根据本部分发行的债券;并且,凡是根据现行或今后颁布的任何法律,本州内城市、市县、县、学区或其他区的债券可以被用作履行任何行为或存放任何公共资金的担保时,根据本部分发行的债券也可以如此使用。本条规定应补充所有其他有关合法投资的法律,并应作为立法机关就此事项的最新表述而具有控制力。

Section § 103513

Explanation
如果附有特别税款规定的债券获得批准,董事会可以制定协议,以支持利用这些特别税款发行更多具有同等地位的债券。这些协议包括设定优先权和担保债券,使其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但须遵守债券选举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