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个公共交通区没有运营任何交通服务,或者它的范围和一个城市一样大,该区的董事会可以随时举行选举,询问选民是否希望解散该区。如果区内有25%的选民签署请愿书,要求就解散该区举行选举,董事会就必须组织这次选举。

如果该区不运营任何公共交通设施,或者其外部边界与单一城市的边界重合,董事会可随时召集选举,以便向该区选民提交关于该区是否解散的问题。在向该区秘书提交一份由区内选民签署的请愿书后,该请愿书的签署人数至少达到总投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5%),请求将该区解散的问题提交给该区选民,董事会应召集该选举。

Section § 92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提交解散区域的请愿书,必须在接下来的60天内举行一次选举,供选民决定是否解散该区域。

为将该区是否应解散的问题提交给该区选民进行表决的选举,应在请愿书提交之日起的60天内举行。

Section § 92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计划进行组织解散选举时,必须发布通知以告知公众。选举日期必须定在通知首次发布后至少30天,以确保人们有足够的时间为选举做准备。

Section § 92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说明了关于是否解散圣地亚哥县交通区的选举选票上应包含哪些内容。选票必须包含与州和县普选选票相同的指示,外加一个具体问题:“圣地亚哥县交通区是否应解散?”选民的选择是“是”或“否”。

选举选票应基本包含在州和县普选中使用的选票上要求印刷的指示,并附加以下内容:
圣地亚哥县交通区是否应解散?

Section § 92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对于本章提及的选举,除了本章已明确规定的通知外,不需要额外发出通知,也无需向选民寄送样本选票。

Section § 92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大多数选民在选举中支持解散一个区,那么该解散就被视为获得批准。理事会必须在接下来的星期一开会,以正式清点和审查选票。

Section § 92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区域解散时其财产如何处理。如果区域的边界与城市的界限相同,该区域的所有财产都归城市所有。如果区域覆盖的范围超出一个城市,并且不运营任何公共交通设施,其财产将归属于该区域大部分所在的县。

Section § 92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被解散,但仍有债务需要偿还,那么市议会或县监事会将接管,作为该区的临时董事会。他们的唯一职责是征收所需税款,以偿还这些债务及其利息。他们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来筹集资金,以履行这些义务。

如果在解散时,该区有任何未偿债务,则当该区界限完全位于一个城市的法人界限内时,由该市的立法机关;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由该区全部或大部分所在的县的监事会,当然地担任该区的董事会,其唯一目的仅为征收和收取税款,以支付解散时该区存在的债务及其利息。该董事会或立法机关应征收税款并执行为筹集支付该债务及其利息所需资金而必要的其他行为。

Section § 92008

Explanation
如果解散一个区的投票没有通过,那么在上次投票后一年内,不能再举行另一次解散该区的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