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95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董事会必须在决定代表该区批准一项协议之前,制定一项详细的法令,明确解释其条款和条件。

董事会应通过详细阐明条款和条件的法令,声明其促使该协议获得区批准的意图。

Section § 90951

Explanation

当一项条例被提出时,该区必须公布该条例,并附上关于听证会何时何地举行的通知。该通知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第6061条中的规定。此外,该条例的副本需要提交给区秘书备案。听证会必须安排在条例公布后的30到60天之间举行。

该条例连同确定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该区公布。该条例的副本应提交给区秘书备案。确定的听证时间应自条例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天,亦不得多于60天。

Section § 90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对委员会正在审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就拟议的条款和条件提交书面异议。

Section § 9095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在听证会上,董事会将决定是否批准拟议的兼并条款和条件。如果受此区域变更影响的人未提交书面反对意见,则假定他们同意条例中描述的边界变更。

Section § 90954

Explanation
如果没有人反对,或者任何反对意见被驳回,董事会将正式批准增加新区域或团体的条款和条件。然后,他们将按照本章概述的程序推进扩张过程。

Section § 909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对兼并某片领土的抗议成功,该程序必须立即停止。此外,在至少一年内,不得再次尝试兼并该领土或其任何部分。

如果对拟议的兼并的抗议成立,所有程序应予驳回,且在一年期满之前,不得就该领土或其任何部分再次启动任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