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a) 雇员有权自行组织、组建、加入或协助劳工组织,通过自己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并从事其他协同活动,以进行集体谈判或获得其他互助或保护。声明符合公共利益的是,区不得对某个工会表示偏好。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a)(1)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a)(1)(A) 尽管本法案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区内适合集体谈判的单位中的大多数雇员表示希望由劳工组织代表,则区在根据 (f) 款确定该劳工组织代表该适当单位的雇员后,应与这些雇员的经认可代表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资、薪金、工时和工作条件。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a)(1)(A)(B)
(i)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a)(1)(A)(B)(i) 如果因工资、薪金、工时或工作条件发生争议,且该争议未能通过区与劳工组织之间善意进行的谈判解决,则经任何一方请求,区和劳工组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多数成员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a)(1)(A)(B)(i)(ii) 仲裁委员会应由两名区代表、两名劳工组织代表以及由区和劳工组织代表商定的第五名成员组成。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a)(1)(A)(B)(i)(iii) 如果区和劳工组织的代表未能就第五名成员达成一致,则应从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处获取五名具有劳工仲裁经验的人员名单。劳工组织和区应轮流从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处提供的名单中划掉一个名字。劳工组织和区应通过抽签决定谁先从名单中划掉名字。在劳工组织和区划掉四个名字后,剩下的名字应被指定为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多数成员的决定应对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
(iv)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a)(1)(A)(B)(i)(iv) 仲裁费用应由双方平均承担。各方应承担各自的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b) 如果董事会和雇员代表不同意按照 (a) 款的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处存在争议且无仲裁协议。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处应确定争议是否可由双方解决,如果不能,则确定争议所涉问题。在作出决定后,该服务处应将其调查结果认证给州长,州长应在收到认证后10天内,任命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事实调查委员会。事实调查委员会应立即召开会议并调查争议所涉问题。委员会应在其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州长报告。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c) 委员会成立后以及委员会向州长提交报告之日起30天内,争议双方不得对引起争议的条件作出任何改变,除非经双方共同同意。在此期间应向公众提供服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d) 不得与任何劳工组织、协会、团体或个人签订或承担合同或协议,如果该组织、协会、团体或个人拒绝任何雇员加入会员资格,或以任何方式歧视任何雇员,其依据是《政府法典》第12940条 (a) 款所列的任何理由,这些理由在《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中定义。但是,该组织可以拒绝任何主张通过武力或暴力推翻政府的个人加入会员资格。
(e)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e) 区不得在就业方面歧视任何人,其依据是《政府法典》第12940条 (a) 款所列的任何理由,这些理由在《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中定义,除非《政府法典》第12940条另有规定。
(f)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f)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f)(1) 任何关于劳工组织是否代表多数雇员,或拟议的单位是否适当的问题,应提交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处理。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应在向所有相关方发出适当通知后,迅速举行公开听证会,以确定适合集体谈判目的的单位。在作出该决定以及制定规范请愿、听证会和选举行为的规则和条例时,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应以1947年劳资关系法 (29 U.S.C. Sec. 141 et seq.) 下制定的相关联邦法律和行政实践为指导。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f)(2) 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应安排选举以确定代表权问题,并向各方认证结果。劳工组织代表或为任何集体谈判单位的雇员行事的认证,在认证之日起一年或任何集体谈判协议期满(以后者为准)之前,不得以集体谈判单位内存在新的实质性代表权问题为由提出质疑。但是,任何集体谈判协议均不得被解释为在超过两年期限内阻碍代表权程序。
(g)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g) 如果区通过征用权程序或其他方式,从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公司获得现有设施,区应承担并遵守所有现有的劳动合同。
(1)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g)(1) 在设施运营所需的范围内,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所有与所收购设施相关的雇员,应在不经考试的情况下被任命到区的相当职位,并享有本法案的所有权利和福利。这些雇员应根据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记录和劳动协议,获得病假、工龄、假期和养老金积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g)(2) 任何由公用事业公司设立的养老金或退休金制度或其他福利的成员和受益人,应继续享有与该已设立制度相关的权利、特权、福利、义务和地位。任何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雇员,不得因收购而导致工资、工龄、养老金、假期或其他福利的减少。
(3)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g)(3) 区可将本节的福利延伸至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高级职员或管理人员。
(h)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h) 区不得进行以下任何行为:
(1)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h)(1) 购买、租赁、征用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任何现有系统或现有系统的任何部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h)(2) 处置或租赁任何公共交通系统或该公共交通系统的任何部分。
(3)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h)(3) 合并、整合或协调任何公共交通系统或该公共交通系统的任何部分。
(4)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h)(4) 减少或限制任何现有系统或区自身系统的线路或服务,除非区已首先为任何已或可能被取代的雇员作出充分安排。该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应是集体谈判的适当议题。
(i)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i) 尽管《政府法典》有任何规定,区可从授权扣款的雇员工资和薪金中进行以下目的的扣款:
(1)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i)(1) 根据与正式指定或认证的劳工组织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用于支付工会会费、费用或摊款。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i)(2) 用于根据任何健康和福利计划,或养老金或退休计划支付缴款。
(3)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i)(3) 用于任何私人雇主雇员可能授权扣款的目的。
(j)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j)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0300(j)(1) 区与正式指定或认证的劳工组织善意谈判,并与该劳工组织签订书面集体谈判协议,涵盖该劳工组织在适当单位中代表的雇员的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以及遵守集体谈判协议条款的义务,不应受任何法律规定的限制。区进行集体谈判的义务应延伸至所有作为或可能作为与私人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的适当议题,包括追溯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