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董事会会议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中规定的规则。布朗法案阐明了政府会议应如何公开透明地举行。

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九章(自第54950条起)拉尔夫·M·布朗法案规定的方式举行。

Section § 90241

Explanation

董事会要做出正式决定或开展业务,需要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

董事会多数成员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

Section § 90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为其会议制定规则,并决定每位成员因出席会议或处理公务可获得50美元的报酬,每月最高不超过200美元。如果董事会批准,成员还可以报销因履行职责而产生的必要差旅费和个人费用。

Section § 90243

Explanation
董事会做出的决定若要生效,必须通过动议、决议或条例的形式表达。董事会不能在条例提出的当天、或提出后一周内、或在常规会议或特别安排的会议之外通过该条例。任何条例、决议或动议若要生效,都需要获得董事会多数董事的批准。

Section § 90244

Explanation
一旦地方性法规(即条例)获得批准,就必须向公众公布。

Section § 90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圣地亚哥县交通区制定的任何新规定(即条例)必须以以下短语开头:“由圣地亚哥县交通区董事会颁布。”

此外,每项条例都需要有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的签名,并且必须由秘书核实。

所有条例的制定条款应如下:“由圣地亚哥县交通区董事会颁布。”所有条例应由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签署,并由秘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