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区域内选民签署的请愿书,其人数至少相当于上次大选中总投票数的15%,并提交给董事会,要求购置、建设或完成任何公共交通设施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购置为实现区域的目标、宗旨或权力所必需或便利的任何工程、土地、建筑物、权利、设备或其他财产,并要求承担债券债务以支付其费用时,区域秘书应立即审查并核实请愿书上的签名,并将审查结果呈报董事会。
债券颁布
Section § 90601
本节解释,如果一个区的董事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决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购置或建设新的交通设施或相关项目,但这些项目费用过高,无法用常规收入支付,那么他们可以提出一项债券议案。这项债券议案允许他们通过借款筹集资金,但这需要通过特别选举获得选民的批准。
公共利益 债券债务 交通设施
Section § 906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内的选民团体希望当地政府通过承担债务(即发行债券)来开展新的公共交通项目或购置必要财产,他们可以发起一份请愿书。如果这份请愿书获得了上次选举中至少15%选民的签名,就可以提交给董事会。随后,该区域的秘书需要核实这些签名,并将核实结果报告给董事会。
区域选民请愿书 15%门槛 公共交通设施项目
Section § 90605
当一份经秘书确认签名数量足够的请愿书提交后,董事会必须为一次特别债券选举制定一项提案。这次选举将让选民决定是否为请愿书上列明的目的承担债务。董事会可以选择单独举行这次选举,或者等待并将其与下一次大选合并举行。
附签名的请愿书 特别债券选举 债券债务
Section § 90606
本节解释,当召集特别债券选举时,法令必须明确选举日期以及选举的进行方式,包括人们如何就拟议的债务进行投票。它还必须清楚说明债务的原因、购置或建造交通相关设施的估计成本以及债务总额。最后,它需要明确债务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每年6%,可每年或每半年支付一次。
召集特别债券选举的法令应确定选举举行的日期,以及举行选举和投票赞成或反对承担债务的方式。它还应阐明拟承担债务的目的和宗旨,拟购置、建造或完成的交通设施、工程、土地、结构、权利、设备或其他财产的估计成本,为此将承担的债务本金金额,以及该债务应支付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每年6%,第一年可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此后每半年支付一次。
特别债券选举 选举日期 投票程序
Section § 90608
这项法律解释说,特别债券选举可以单独举行,也可以与本区选民有资格投票的另一项选举合并举行。如果选举合并举行,设立特别债券选举的常规规则仍然适用,但无需详细说明投票区、投票站或选举官员。相反,这些细节将遵循与之合并的另一项选举的安排,为了清晰起见,应在描述中明确引用这些安排。
特别债券选举 选举合并 选区选民
Section § 90610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在涉及本法规的债券选举时,《选举法》中的某些角色和术语如何被特定的对应方取代。具体来说,“县书记员”或“县选举官员”的职责由“董事会秘书”承担;“监事会”被“董事会”取代;“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被“区律师”取代。
董事会应遵守《选举法》第9部第2章第3条(自第9160节起)的规定,其规定适用于根据本条举行的任何债券选举。为本条之目的,凡《选举法》中出现“县书记员”或“县选举官员”字样之处,均应替换为“董事会秘书”;凡《选举法》中出现“监事会”字样之处,均应替换为“董事会”;凡《选举法》中出现“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字样之处,均应替换为“区律师”。
债券选举 选举法替换 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