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可将其交通设施或其任何部分租赁或承包给任何运营方使用,并可规定该运营方根据其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转租。本节所称“运营方”系指任何城市或公共机构或任何个人、商号或私人公司。
区级权力与职能交通设施与服务
Section § 96120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域建造和管理各种与交通相关的设施,例如铁路线、公交线、车站和终点站等,用于公共交通服务。这些设施可以建在地下、地面或地上,甚至可以建在公共街道或水路上方。但是,如果他们想在街道或道路等公共财产上安装任何设施,他们需要获得负责该财产的当地政府的许可。
交通服务设施 铁路线 公交线
Section § 96121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在无需特殊批准的情况下,接收资金、材料或其他捐助,用于管理公共交通设施。它还可以与州或地方机构合作,共同建设和运营这些设施。
公共交通设施 区捐助 路权
Section § 96122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区域内的城市或公共机构同意,否则该区域不能控制或干预它们拥有和运营的交通设施。任何此类控制都需要区域董事会与该城市或机构之间相互同意并商定条款。
交通设施 城市同意 公共机构
Section § 96123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将其交通设施租赁或承包给运营方。运营方可以是城市、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此外,如果符合公共利益,这些运营方还可以进行转租。
交通设施租赁 公共利益租赁 交通设施转租
Section § 9612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拥有与州内城市相同的权利,可以在公共街道、公路、水道或州有土地上建造或运营设施和基础设施。它还允许该区域设立公交车站并粉刷路缘,但需要负责管理这些区域的地方当局批准。
该区域可在任何街道或公共公路、任何河流、海湾或水道内部、下方、上方、越过、穿过或沿着,或越过任何属于州财产的土地,建造和运营或收购并运营工程和设施,其权利和特权与州内市政当局所获得的相同,并可安装足够的公交车站,包括粉刷路缘,但须经负责此类街道、公路、河流、水道或土地的管理机构同意。
区域建设权 运营设施 公共街道
Section § 96125
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区域可以与运营公共交通设施的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签订协议,以共享财产和权利。这些协议可以包括共享财产、建立直达线路、联运票价、乘客换乘或联营安排。这为跨不同管辖区高效利用公共交通资源提供了灵活性。
区域可与区域以及任何城市、公共机构或运营公共交通设施的公用事业公司订立协议,以共同使用任何财产和权利;可与在区域内部或外部全部或部分运营任何公共交通设施的任何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订立协议,以共同使用区域或该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的任何财产,或建立直达线路、联运票价、乘客换乘或联营安排。
共同使用协议 公共交通设施共享 公用事业合作
Section § 96127
如果一个市的监事会或市议会担心区设定的费率,或者区想在哪里设置设施,他们可以向区委员会申请举行听证会。这个请求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应该清楚地说明听证会需要讨论的主题。
监事会 市议会 听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