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54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董事会会议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中规定的规则。布朗法案阐明了政府会议应如何公开透明地举行。

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九章(自第54950条起)拉尔夫·M·布朗法案规定的方式举行。

Section § 95491

Explanation

董事会要做出正式决定或开展业务,需要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

董事会多数成员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

Section § 954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为其会议制定规则。它规定董事会成员每次会议可获得60美元的报酬,但每月总额不得超过180美元。如果获得董事会批准,他们还可以报销与董事会职责相关的差旅费和个人费用。

Section § 954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董事会应如何做出决定。董事会可以通过动议、决议或条例来表达其决定。条例不能在提出当天或三天内通过,并且必须在常规会议或特别安排的会议上进行。此外,所有决定都必须获得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批准才能生效。

Section § 95494

Explanation
一旦地方性法规(即条例)获得批准,就必须向公众公布。

Section § 95495

Explanation
圣巴巴拉大都会交通区通过的所有条例都必须以以下短语开头:“由圣巴巴拉大都会交通区董事会制定。”条例一旦获得批准,需要由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签署,并由秘书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