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特别债券选举的法令应确定选举举行的日期,以及举行选举和投票赞成或反对承担债务的方式。它还应阐明拟承担债务的目的和宗旨,拟购置、建造或完成的交通设施、工程、土地、结构、权利、设备或其他财产的估计成本,为此将承担的债务本金金额,以及该债务应支付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每年6%,第一年可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此后每半年支付一次。
债券颁布
Section § 96400
本法律条文规定,区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借款,用于支付建设或完成公共交通设施的费用。它还包括购买土地、建筑物、设备以及区域项目和职责所需的其他物品。
债券债务 公共交通设施 建设融资
Section § 96401
本节解释,如果一个区的董事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决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购置或建设新的交通设施或相关项目,但这些项目费用过高,无法用常规收入支付,那么他们可以提出一项债券议案。这项债券议案允许他们通过借款筹集资金,但这需要通过特别选举获得选民的批准。
公共利益 债券债务 交通设施
Section § 96403
如果一个区内的选民,其人数至少达到上次全州普选投票人数的15%,签署一份请愿书,请求该区为建设或购买与公共交通相关的设施和财产而承担债务,那么该区秘书必须核查并确认请愿书上的签名,并将结果报告给董事会。
选民请愿 公共交通设施 债券债务
Section § 96405
当一份经秘书确认签名数量足够的请愿书提交后,董事会必须为一次特别债券选举制定一项提案。这次选举将让选民决定是否为请愿书上列明的目的承担债务。董事会可以选择单独举行这次选举,或者等待并将其与下一次大选合并举行。
附签名的请愿书 特别债券选举 债券债务
Section § 96406
本节解释,当召集特别债券选举时,法令必须明确选举日期以及选举的进行方式,包括人们如何就拟议的债务进行投票。它还必须清楚说明债务的原因、购置或建造交通相关设施的估计成本以及债务总额。最后,它需要明确债务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每年6%,可每年或每半年支付一次。
特别债券选举 选举日期 投票程序
Section § 96408
特别债券选举可以单独举行,也可以与本区选民可以参与的其他选举合并举行。如果合并举行,组织和进行特别债券选举的具体规定仍必须遵守。但是,在合并时,召集选举的法令不需要列出具体的选举区、投票站或选举官员。相反,它可以引用所合并选举的法令或通知,来指代其详细信息。
特别债券选举 选举合并 本区选民
Section § 96410
本法律条款规定,举行债券选举时,委员会必须遵守《选举法》中的某些规定。基本上,在使用《选举法》时,它会更改一些称谓:将“县书记官”或“县选举官员”替换为“委员会秘书”;将“监事会”替换为“董事会”;以及将“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替换为“区法律顾问”。
债券选举 委员会职责 遵守《选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