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立了该法律的正式名称为《圣华金区域交通区法案》。这本质上是一项命名条款,规定了该法案在法律和正式场合中应如何被提及。

Section § 500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如何解释本法这一部分的规则。除非情况明显需要不同的解释,否则这些规则都适用。

Section § 50002

Explanation
本节将“区”一词明确定义为圣华金区域交通区,该区是根据本法规设立的。

Section § 50003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董事会”这个词,它指的是本法律中提到的区域的董事会。

“董事会”指本区的董事会。

Section § 50004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中,“选民”被定义为任何根据《选举法》规定登记投票的人。

“选民”指根据《选举法》登记的任何选举人。

Section § 5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交通运输”定义为使用任何形式的交通工具运送人员及其行李。

“交通运输”指通过任何方式运送乘客及其附带行李。

Section § 500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的含义,指的是区为提供交通服务而拥有或计划购置的任何财产或设备。这包括实物资产和法律上的权益。

“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是指区为提供交通服务而拥有或将要取得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设备、权利或权益。

Section § 50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斯托克顿都会区”定义为在斯托克顿都会交通区扩展至覆盖整个圣华金县之前,最初属于该交通区一部分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