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的一个区如何投资其拥有的任何额外资金。它规定该区可以投资于其自身的债券、州法律允许地方机构进行的投资,或者圣华金县金库投资池。如果该区选择州法律允许地方机构进行的投资,则必须遵守州《政府法典》中的具体规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0205(a) 该区可以将其金库中的盈余资金,包括偿债基金中的资金,投资于以下任何一种:
(1)CA 公用事业 Code § 50205(a)(1) 其自身的债券、票据或债务。
(2)CA 公用事业 Code § 50205(a)(2) 地方机构根据州法律可以存放资金的任何投资或存款。
(3)CA 公用事业 Code § 50205(a)(3) 圣华金县金库投资池。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0205(b) 如果该区根据(a)款第(2)项投资盈余资金,则这些投资应符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四节第一条(自第53600条起)和第二条(自第53630条起)。

Section § 50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盈余资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投资:一是在首次出售时直接购买投资产品,二是在二级市场后续购买。

Section § 50207

Explanation
区域可以出售其持有的任何投资,并将出售所得的资金用于购买新的投资,但必须遵循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502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一个区域通过出售其投资获得资金时,这笔资金应被用于原始投资资金所预期的相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