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借款,以支付在财政年度开始后但在收到税收之前发生的费用。他们可以借款,最高额度为每一百美元的评估财产价值可借五美分 (0.05)。借款必须通过年利率不超过百分之六 (6) 的票据来证明,并从当年的税收中偿还。这些票据的发行和销售程序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指南。

Section § 50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区域的董事会在其成立后的两年内,根据未来的税收收入借款。他们可以使用债务凭证或本票等工具,偿还期限最长为四年,年利率不超过6%。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下一年度预计税收的50%。这些票据的发行和销售流程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规定。

Section § 50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区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区内所有财产综合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二。这是为了限制该区的债务总额。

Section § 50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各区从美国政府、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或其部门、机构获得捐款或贷款,用于建设和维护公共交通设施。各区还可以与这些机构签订合同并合作,以获得交通项目的帮助。本法律使各区能够根据任何为交通运营提供支持的立法,利用联邦和州的援助。此外,根据本法律发行的任何债务都将被视为可转让票据,这意味着它可以被转让或出售。

区域可接受来自美国、本州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代理的捐款或贷款,不受本部分任何其他要求批准债务的规定的限制,旨在为公共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提供资金,并可与美国、本州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代理签订合同并合作,以及接受其合作,在任何此类公共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方面,以及在为任何此类公共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提供资金方面,均应根据美国国会或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此前已通过或此后可能通过的任何立法,根据该立法,美国或本州可在任何此类公共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方面,或在为任何此类公共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提供资金方面提供援助、协助和合作。区域可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利用根据现行或此后颁布的任何联邦或州立法提供的此类援助、协助和合作。根据本节发行的任何债务凭证应构成可转让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