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27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任何新的区域都可以按照本章中列出的程序,成为现有区的一部分。

Section § 50271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认为将新土地并入该区会有益处,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正式宣布。

Section § 50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项决议若要生效,必须获得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的批准,并且还要获得涉及区域所在县的监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502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提议并入领土时,决议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它必须描述拟并入区域的边界,并为该并入指定一个具体名称。决议必须声明该并入将使该区受益,并提供有关人们何时何地可以对该提案提出异议的详细信息。

该决议应:
(a)CA 公用事业 Code § 50273(a) 描述拟并入区域的边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0273(b) 以适当名称指定拟议的并入。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0273(c) 声明并入该区域将使该区受益。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0273(d) 明确任何对拟议并入感兴趣的人提出异议的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502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作出关于兼并某个区域的决议时,该决议和董事会成员的投票情况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公布。如果该特定区域没有报纸,则应在当地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公布。

该决议,连同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以及他们赞成和反对的投票情况,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在拟议兼并的区域内出版的报纸上予以公布;或者,如果该区域没有此类报纸,则在该区域内发行的一些普遍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布。

Section § 50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在预定的听证日或任何推迟的日期,听取关于并入某片区域的任何异议。在审议这些异议后,如果董事会三分之二的多数成员认为并入将使该区域受益,他们将确定要并入区域的边界。

Section § 502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当董事会决定改变领土边界时,他们必须通过一项至少获得其三分之二成员批准的决议,以正式兼并该领土。这项决定的详细信息,包括投票赞成或反对该决定的董事会成员姓名,必须记录在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中。

在对边界作出所有必要和适当的变更后,经由三分之二成员投票通过的决议,董事会应命令兼并如此描述的领土。该决议,连同董事会成员赞成和反对该决议的姓名,应载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Section § 50277

Explanation

如果有新的区域被并入该区,它将立即成为该区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它将与该区的其他部分一样,拥有相同的责任和优势。

任何领土一旦并入该区,即成为该区的一部分,承担该区的所有责任并享有该区的所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