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8300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术语。“设立”指的是创建、建造或扩展系统等各种行为,但不包括运营或维护一个已有的系统。“现有系统”被定义为任何完全在一个区内运营,或在前一年其75%的创收车辆里程在该区内运营的公共交通服务或公用事业。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8300(a) “设立”包括设立、建造、完成、购置、扩建或改道。但是,其不包括由该区对任何现有系统的维护和运营。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8300(b) “现有系统”指任何公共交通服务或公有或私有的公用事业系统,该系统完全位于该区内,或其在前一公历年度至少75%的创收车辆里程在该区内运营。

Section § 98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共区启动任何可能从现有公共交通系统分流客户或收入的新公共交通服务之前,它必须首先书面通知当前的运营商。通知应解释新服务以及计划何时开始。

Section § 98302

Explanation
在一个区域可以启动或运营新的公交服务或系统之前,它必须首先尝试购买其将需要的任何现有公交车或设施。这意味着要提出购买这些资源的要约,并且该要约要么被拒绝,要么在推进新服务之前完成购买。

Section § 983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一个区县想要购买一个现有的交通系统或其一部分时,他们支付的价格应该是他们在开始就该购买进行谈判时,该交通系统的公交车及其他设施的合理市场价值。

Section § 98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和一个公用事业公司就转让现有公用事业系统的购买价格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他们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确定价格,共同决定仲裁员和仲裁程序。如果无论哪种方式都未能达成协议,价格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在该系统最有价值部分所在的县确定。

Section § 98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于根据本章进行的涉及出售现有公用事业系统或其部分资产的交易,某项规定(第851条)不适用。此外,公用事业委员会对这些交易不具有任何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