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8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在财政年度初期、收到税收之前借款以支付开支。借款金额(包括利息)不能超过该区域当年的预计税收。这些贷款的年利率不得超过6%。区域必须使用当年征收的税款来偿还这些贷款,确保税款足以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这些票据的发行和销售过程遵循特定的政府法规。

区域可以借款,用于支付在财政年度开始之后合法产生的区域开支,但在区域收到该财政年度的税款征收资金之前。借款金额(包括应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其该财政年度的预计税收收入,并可通过年利率不超过6%的票据证明此类借款。这些票据应从当时当前财政年度的税款征收中支付,该征收应包含足以支付票据本金和利息的款项。票据的形式及其发行和销售程序,应受《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四节第7条(自第53820条起)所载适用规定的管辖。

Section § 98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区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其辖区内所有财产总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一。

该区根据本部分的第 7 章(从第 98310 条开始)所承担的债务总额,不得超过该区内所有不动产和动产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一 (1)。

Section § 98263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一个区从美国政府或加利福尼亚州及其机构获得捐助或贷款,以帮助资助交通设施。这可以包括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这些设施。该区可以根据支持此类合作关系的联邦或州法律,与这些实体签订合同并合作以实现其目标。根据本法发行的任何债务文件均被视为可转让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