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可以借款,用于支付在财政年度开始之后合法产生的区域开支,但在区域收到该财政年度的税款征收资金之前。借款金额(包括应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其该财政年度的预计税收收入,并可通过年利率不超过6%的票据证明此类借款。这些票据应从当时当前财政年度的税款征收中支付,该征收应包含足以支付票据本金和利息的款项。票据的形式及其发行和销售程序,应受《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四节第7条(自第53820条起)所载适用规定的管辖。
区级权力与职能债务
Section § 98260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在财政年度初期、收到税收之前借款以支付开支。借款金额(包括利息)不能超过该区域当年的预计税收。这些贷款的年利率不得超过6%。区域必须使用当年征收的税款来偿还这些贷款,确保税款足以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这些票据的发行和销售过程遵循特定的政府法规。
区域借款 财政年度开支 税款征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