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8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域建造和管理各种与交通相关的设施,例如铁路线、公交线、车站和终点站等,用于公共交通服务。这些设施可以建在地下、地面或地上,甚至可以建在公共街道或水路上方。但是,如果他们想在街道或道路等公共财产上安装任何设施,他们需要获得负责该财产的当地政府的许可。

Section § 98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区接受资金、物资或劳务等捐助,用于建设和维护公共交通设施。它还可以与州政府机构或公共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签订协议,为这些公共交通项目提供资金并进行管理,而不受法律其他部分的限制。

Section § 98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区域内的城市或公共机构同意,否则该区域不能控制或干预它们拥有和运营的交通设施。任何此类控制都需要区域董事会与该城市或机构之间相互同意并商定条款。

Section § 98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将其交通设施租赁或承包给任何类型的运营方,这些运营方可以是城市、公共机构、个人、公司或私营企业。区域还可以允许这些运营方转租这些设施,只要这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

区域可以将其交通设施或其任何部分租赁给任何运营者,或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并可以根据其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条款和条件,规定该运营者进行转租。本节中使用的“运营者”一词指任何城市或公共机构或任何个人、商号或私营公司。

Section § 9824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区域在州属土地上建设和管理道路、公交车站等基础设施,这与城市所能做的类似。要进行这些工作,他们需要获得负责这些区域的机构的批准。

该区域可以建造和运营或收购和运营工程和设施,包括在任何街道或公共高速公路内、下、上、越过、穿过或沿着,或在任何河流、海湾或水道上,或在任何属于州财产的土地上,其权利和特权与州内市政当局所享有的相同,并安装足够的公交车站,包括粉刷路缘,但须经负责此类街道、高速公路、河流、水道或土地的管理机构同意。

Section § 9824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区域可以与运营公共交通设施的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签订协议,以共享财产和权利。这些协议可以包括共享财产、建立直达线路、联运票价、乘客换乘或联营安排。这为跨不同管辖区高效利用公共交通资源提供了灵活性。

区域可与区域以及任何城市、公共机构或运营公共交通设施的公用事业公司订立协议,以共同使用任何财产和权利;可与在区域内部或外部全部或部分运营任何公共交通设施的任何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订立协议,以共同使用区域或该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的任何财产,或建立直达线路、联运票价、乘客换乘或联营安排。

Section § 982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负责设定根据本部分提供的服务的费率和收费,并且这些费率必须公平合理。

Section § 9824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市的监事会或市议会担心区设定的费率,或者区想在哪里设置设施,他们可以向区委员会申请举行听证会。这个请求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应该清楚地说明听证会需要讨论的主题。

Section § 9824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收到正式的听证请求时,区委员会必须确定听证的日期和地点。听证会必须在请求提交后的15到60天内安排。听证通知应发送给提出请求的县或市,并由委员会公布。

依照本部分第8章(自第98390条起)的规定提交听证请求后,区委员会应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确定的时间应不早于该请求提交之日起15天,也不晚于60天。该听证的通知应送达请求该听证的县或市,并由委员会公布。

Section § 9824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任何有权请求举行听证会但尚未参与原始听证请求的县政委员会或市议会加入。它们可以在听证会期间参与、阐述其立场并提交证据。

Section § 98250

Explanation
案件一旦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作出最终决定。

Section § 982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该区在运营公共汽车时必须遵守《车辆法典》另一部分中概述的具体规章制度。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共汽车安全运营,并由加州公路巡警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