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8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董事会会议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中规定的规则。布朗法案阐明了政府会议应如何公开透明地举行。

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九章(自第54950条起)拉尔夫·M·布朗法案规定的方式举行。

Section § 98131

Explanation

董事会要做出正式决定或开展业务,需要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

董事会多数成员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

Section § 98132

Explanation
董事会负责制定其运作规则,并且其成员在履行公务时产生的任何差旅费和个人费用都可以报销。

Section § 98133

Explanation
董事会必须通过动议、决议或条例来表达其行动。在通过一项条例之前,需要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该听证会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15天在发行量大的报纸上刊登广告或在三个公共场所张贴公告。条例不能在提出的当天被通过。任何条例、决议或动议要生效,必须获得多数董事的赞成票。

Section § 98134

Explanation
条例通过后,必须印刷并保存在区办事处,以供记录或公众查阅。

Section § 98135

Explanation
圣克鲁斯大都会交通区通过的每项条例都必须以“圣克鲁斯大都会交通区董事会特此颁布”这句话开头。这些条例需要由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签署,并由秘书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