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81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有关圣克鲁斯大都会交通区一章中使用的定义。首先,它澄清了“区”包括圣克鲁斯大都会交通区的所有部分以及所有类型的交通运营,无论车辆类型如何。其次,“雇员组织”是指任何包含该区雇员并专注于代表这些雇员与该区打交道的团体。这也包括代表此类组织行事的人员。最后,“独家代表”是指被认可为该区一群雇员的唯一谈判代表的雇员组织。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0(a) “区”指圣克鲁斯大都会交通区,包括其交通系统的所有运营和扩展,无论其模式或车辆类型如何。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0(b) “雇员组织”指包含该区雇员的组织,其主要目的是代表这些雇员与该区之间的关系。“雇员组织”还包括任何经授权代表其行事的雇员组织人员。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0(c) “独家代表”指经认可的雇员组织,被承认或认证为该区内适当单位雇员的独家谈判代表。

Section § 98160.5

Explanation

本节的主要目的是改善一个区域内雇员和雇主之间的互动方式。它允许雇员自由选择加入工会,选择一个工会作为他们的代表,并在工作场所拥有发言权。此外,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负责确保这些权利得到保护和执行。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0.5(a) 本章的主要宗旨是,通过提供统一的基础,以承认雇员自由选择加入雇员组织、获得代表、选择一个雇员组织作为适当单位内雇员的专属代表,并让雇员在工作中拥有发言权的权利,从而促进区内人事管理和雇主与雇员关系的改善。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0.5(b) 根据《政府法典》第3541条设立的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以及该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如《政府法典》第3541.3条所述),应酌情拥有管辖权,以执行本章。

Section § 981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交通区内的招聘和晋升应基于个人的能力和素质。在可能的情况下,这些能力应通过竞争性考试来确定。

Section § 98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每个人都有权寻找、保住工作并在职业生涯中晋升,不会因种族、性别或宗教等特定特征而面临歧视。这些特征在另一部法律中有详细说明,并且本规定不改变其中提及的例外情况。此外,雇员不应因在雇员工会中担任合法职务而面临降职或威胁等负面行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1(a) 所有人应享有平等机会获得和保有就业,并在该就业中晋升,不受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所列任何理由的歧视,这些理由在《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中定义,除非《政府法典》第12940条另有规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1(b) 雇员不应因作为雇员谈判单位的经选举、任命或认可的代表行使合法行动而受到惩罚性措施、被拒绝晋升或被威胁施加该等待遇。

Section § 98162

Explanation

本节确保区域内的所有雇员有权在不受他人压力或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组织。他们可以选择自己的代表,并就薪资和工作时间等问题与董事会进行沟通。雇员还可以加入或协助工会,并作为一个团体为更好的工作条件进行谈判。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2(a) 区域内的所有雇员在与就业相关的互利结社中,应免受干涉、胁迫和限制。他们可以指定自己选择的代表,并且,集体或单独地,可以就工资、工时或其他雇佣条件向董事会行使其请愿权。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2(b) 雇员有权进行自我组织;组建、加入或协助工会组织;并为集体谈判的目的,通过自己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

Section § 981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确定特定员工群体是否希望由工会代表的程序。如果对此存在不确定性,该事宜将由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局长处理。 为了解决代表权问题,包括确定合适的员工群体和组织选举,局长会依据《劳资关系法》中的联邦法律指导方针。这需要制定规则以确保过程公平。这些规则必须包括及时公开的听证会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以解决代表权问题。

Section § 9816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或区域)接管了某个公用事业公司的设施,它必须雇佣在该公司工作至少75天的员工到区内类似的职位,并且不需要他们参加任何考试。这些员工现有的福利,比如病假、资历和假期,将根据他们之前的记录予以保留。这项规定只适用于由区董事会决定的特定管理人员或主管。

任何区(或区域)通过征用权程序或其他方式,从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公司收购现有设施时,在设施运营所必需的范围内,该公用事业公司所有职责与所收购设施相关的员工,且已在该公用事业公司受雇至少七十五 (75) 天的,应在区内被任命到同等职位,无需考试,此后应受董事会采纳的人事制度管辖,并且这些员工应根据所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记录,获得病假、资历和休假积分。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董事会指定的所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或监督员工。

Section § 98164

Explanation
当一个区(域)从一个有养老金计划的公用事业机构接管现有设施时,参与该计划的人员将仍然保留他们相同的权利和福利。区(域)在决定该公用事业机构的购买价格时,还必须考虑与养老金计划相关的任何财务义务。具体的养老金福利以及谁有权获得这些福利,必须在用于收购该公用事业机构的协议中详细说明。

Section § 98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正在从一家已被收购的公用事业公司领取或有权获得养老金福利的个人,加入该区的退休金制度。这需要个人和该区双方都同意才能实现。

Section § 981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管理委员会为其管理人员或雇员支付各种保险和退休计划的保费,即使其他政府法典通常禁止这样做。它还允许本区在雇员同意的情况下,从他们的工资中扣除款项。这些扣款可以用于健康、福利、养老金或退休计划的缴费,私人雇员被允许的其他目的,以及工会,包括会费、费用和政治捐款。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6(a) 尽管有《政府法典》的规定,董事会可以授权支付本区的管理人员或雇员的任何团体人寿保险、意外和健康保险、健康和福利计划,或养老金或退休计划的全部或部分保费。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6(b) 经其雇员授权后,本区可以从其雇员的工资和薪金中扣除款项,用于:
(1)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6(b)(1) 支付根据任何健康和福利、养老金或退休计划应缴的供款。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6(b)(2) 任何私人雇主的雇员可以授权扣款的任何目的。
(3)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6(b)(3) 支付工会会费、费用、摊派款和自愿政治捐款。

Section § 98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区域与经认可的工会真诚谈判。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区域必须将其书面化,涵盖所代表雇员的工资、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区域的谈判责任包括所有相关的雇佣事宜。如果与《政府法典》的特定章节存在冲突,本法律优先适用,否则《政府法典》适用。区域还需要在计划更改任何雇佣条件时提前通知工会代表,以便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谈判。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7(a) 区域的义务是与经正式指定或认证的劳工组织真诚谈判,并在达成协议后,与该劳工组织签订一份书面集体谈判协议,涵盖该劳工组织在适当单位中代表的雇员的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此后,遵守协议条款。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7(b) 区域进行集体谈判的义务延伸至所有涉及工资、工时、工作条件和其他雇佣条件的集体谈判事项。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7(c) 如果本节与《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0章(第3500节起)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本节优先适用该章,但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该章适用。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7(d) 区域应向独家代表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告知其意图对独家代表所代表雇员的代表范围内的事务进行任何更改,以便为独家代表提供合理的时间与区域就拟议的变更进行谈判。

Section § 981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员所属的宗教历来反对加入或资助工会,他们不能被强迫作为工作条件加入或资助此类工会。相反,他们可能被要求向选定的慈善基金捐赠等额款项。雇员必须定期向地区出示这些捐款的证明。

此外,独家代表可以在劳资关系中代表雇员成员与地区进行谈判,并且雇员可以选择由该独家代表代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8(a) 地区不得要求任何属于真诚宗教、团体或教派的雇员,如果该宗教、团体或教派历来秉持良心反对加入或资助劳工组织,则不得要求其作为雇佣条件加入或资助任何公共雇员劳工组织。但是,该雇员可能被要求,代替向劳工组织支付定期会费、费用或摊款,向一个非宗教、非劳工的慈善基金支付与这些会费、费用或摊款等额的款项,该基金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26 U.S.C. Sec. 501(c)(3))免税,由雇员从地区与劳工组织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中指定的至少三个符合条件的基金名单中选择,或者,如果谅解备忘录未能指定基金,则支付给雇员选择的任何符合条件的基金。根据本节规定支付款项的证明,应当每月向地区提交,作为继续免除向劳工组织提供经济支持要求的条件。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8(b) 独家代表可以在与地区的雇主-雇员关系中代表其谈判单位成员,并且雇员有权由其独家代表代表。

Section § 981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区因员工行使其权利而对其不公平对待是违法的。员工,包括求职者,不应面临报复、威胁或歧视。地区还必须尊重员工组织的权利,并与它们进行真诚的谈判。如果地区在谈判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这将被视为不真诚。此外,地区不能干涉或偏袒某些员工组织。最后,地区必须真诚地参与任何商定的争议解决程序。

地区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9(a) 对员工施加或威胁施加报复,歧视或威胁歧视员工,或以其他方式干涉、限制或胁迫员工,原因在于他们行使本章保障的权利。在本款中,“员工”包括向地区申请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9(b) 剥夺员工组织本章保障的权利。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9(c) 拒绝或未能与专属代表真诚会面并谈判。明知而向专属代表提供不准确信息,无论是否应信息请求而提供,均构成地区拒绝或未能与专属代表真诚会面并谈判。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9(d) 主导或干涉任何员工组织的成立或管理,或向其提供财政或其他支持,或以任何方式鼓励员工加入某个员工组织而非另一个。
(e)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69(e) 拒绝真诚参与双方同意的僵局解决程序。

Section § 98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员组织(例如工会)对雇员采取某些负面行动是违法的。他们不能因为雇员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威胁或歧视他们。工会必须就其所代表的工人相关事宜与学区进行真诚的谈判。此外,当谈判陷入僵局时,他们不能拒绝参与双方同意的争议解决程序。

Section § 981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章的规定不会改变或取代《政府法典》特定部分第三章中规定的某些政府程序,这些程序涉及解决争议和获得法院命令。这些程序保持不变,并且是唯一应遵循的。

本节还指出,决定不公平行为指控是否有效以及应如何处理,是只有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才能处理的事项。但是,如果存在因非法罢工而要求赔偿的诉讼,该委员会不能将与罢工准备相关的费用,或因罢工造成的成本、损失或收入损失,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部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71(a) 本章不得取代或替代《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点五分编第三章(自第3610条起)的规定,且根据《政府法典》第3612条至第3614条(含)提供的僵局解决和禁令救济程序仍应具有排他性。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71(b) 关于不公平行为指控是否成立,以及如果成立,为实现本章宗旨所需的适当补救措施的初步裁定,属于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的专属管辖事项,但因非法罢工而追讨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不得将罢工准备费用裁定为损害赔偿,且不得裁定赔偿因非法罢工期间或作为非法罢工后果而产生的成本、开支或收入损失。

Section § 98172

Explanation

如果您对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在不公平劳务行为案件中作出的决定不满意(但委员会决定不发出投诉的情况除外),您可以请求上级法院审查该决定。您必须在决定发布后的30天内提交您的请求。

您应将请求提交至适当的上诉区法院。一旦提交,法院有权实施、修改或撤销委员会的决定。委员会对事实的认定,如果得到充分证据支持,通常不会改变。除非本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此类审查适用标准的法律程序。

如果您错过了请求审查的截止日期,委员会本身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决定。如果相关方询问,委员会必须解释为何延迟寻求强制执行。如果在听证后明确该决定是合法作出的且有人不遵守,法院将强制执行该决定,但不会重新审查原决定的实质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72(a) 任何对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在不公平劳务行为案件中的最终决定或命令(但该委员会决定不在此类案件中发出投诉的决定除外)感到不满的投诉方、被投诉方或介入方,均可就该决定或命令申请特别救济令状。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72(b) 特别救济令状的申请应提交至对该地区运营所在任何县具有管辖权的上诉区法院。申请应在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最终决定或命令(或驳回复议的命令,如适用)发布之日起30天内提交。申请提交后,法院应通知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此后对该程序拥有管辖权。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应在书记员通知后10天内(除非法院因充分理由延长该期限)向法院提交经该委员会认证的程序记录。法院有权准予其认为公正和适当的任何临时救济或禁制令,并以同样方式作出并录入一项判决,以执行、修改并按修改后执行,或全部或部分撤销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的决定或命令。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对事实问题(包括最终事实)的认定,如果得到作为整体考虑的记录中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应具有决定性。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一部分(自第1067条起)关于令状的规定,除本条明确取代者外,应适用于根据本条进行的程序。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8172(c) 如果申请对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决定或命令的特别救济的期限已届满,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可在对导致该决定或命令事件发生地所在县具有管辖权的上诉区法院或高等法院寻求执行任何最终决定或命令。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应在10天内回应诉讼当事方关于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为何未寻求法院强制执行最终决定或命令的任何询问。如果回应未表明已遵守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或命令,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应根据当事方的请求寻求强制执行最终决定或命令。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应向法院提交经该委员会认证的程序记录,以及披露未遵守决定或命令的适当证据。如果经听证后,法院确定该命令是根据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确立的程序发出的,且该个人或实体拒绝遵守该命令,法院应通过强制执行令状或其他适当程序强制执行该命令。法院不得审查该命令的实质内容。

Section § 981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本法典此部分的任何修改,不得与2023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现有工会协议相抵触。它还规定,本法应按照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解释类似规则的方式来理解。

Section § 98174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某个特定区域及其雇员受《政府法典》中规定的某些规则约束。它明确指出,尽管其他地方可能提及任何例外情况,但该区是一个公共雇主,并且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第1篇第4部第11.5章中设定的指导方针。这意味着有关公共雇员和雇主的规则适用于他们。

《政府法典》第1篇第4部第11.5章(自第3555条起)适用于该区及其雇员。尽管《政府法典》第3558.8条第(I)款第(1)项第(B)分项有规定,但就《政府法典》第1篇第4部第11.5章(自第3555条起)而言,该区是一个公共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