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83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这些债券将通过该区域计划建设或收购的特定设施或项目所产生的收入来偿还。发行这些债券的程序遵循1941年《收入债券法》规定的规则。

作为一种替代性的筹资程序,区域可以发行债券,可从区域将要获取或建设的任何设施或企业的收入中支付,其方式按照1941年《收入债券法》(《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6章 (自第54300条起))的规定执行,该法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该区域。

Section § 98381

Explanation

本节将一个区定义为1941年收入债券法下的地方机构。它指出,“企业”一词包括公共交通设施及其组成部分,以及任何改进或扩建。该区可以发行收入债券来为这些设施提供资金。重要的是,该区可以选择各种债券发行程序,并根据需要同时或交替管理各项流程。

该区是1941年收入债券法(《政府法典》第5编第2分编第1部分第6章(自第54300条起))所指的地方机构。1941年收入债券法中使用的“企业”一词,就本部分的各项目的而言,应包括公共交通设施及其任何及所有组成部分,以及对其的所有增建、扩建和改进,以及该区获授权购置、建造或完成的所有其他设施;或者,可根据1941年收入债券法发行收入债券,用于购置、建造和完成任何此类设施。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该区利用或使用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程序,以发行任何类型或性质的债券,用于本法授权的任何设施或工程,所有程序可同时进行或交替进行,由董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