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本法案有任何其他规定,在VTA设立任何可能在任何时候分流、减少或竞争任何现有系统客流量或收入的公共交通服务或系统之前,VTA应向运营该现有系统的公共事业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描述VTA拟设立的公共交通服务或系统,并应说明VTA拟设立该服务或系统的时间。
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现有系统
Section § 100055
这项法律规定,在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启动任何可能影响现有公共交通系统的客户群或收入的新服务或系统之前,VTA必须向当前运营商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详细说明新的服务或系统,并明确其何时开始。
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 VTA 公共交通服务
Section § 100055.1
VTA(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必须在他们可以启动新的服务或系统,或继续运营该服务或系统之前,完成对现有交通系统或其一部分的购买。
VTA不得设立拟议的服务或系统,或维护和运营该服务或系统,直到其完成对现有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购买。
VTA 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 交通系统购买
Section § 100055.2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购买交通系统或其部分资产的成本。计算方式应基于谈判开始时,将该系统全新复制所需的成本,减去因磨损或过时而产生的任何折旧。
受第 100351 条规定约束,购买现有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应付购买价格,应为VTA开始就购买现有系统或现有系统的一部分进行谈判之日的重置成本(全新),包括持续经营价值,减去折旧,包括磨损、损耗和过时(如有)。
购买价格 现有系统 重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