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受益评估区
Section § 100600
这项法律规定,VTA(谷地交通管理局)对从公共轨道交通设施和服务中获得好处的财产征收特别评估费是有益的。这些好处在靠近轨道交通站的区域尤其明显。
该法律还规定,VTA董事会将决定多少受益是特别的(直接影响特定财产)与普遍的(惠及更广泛的社区),以及这些特别受益如何在评估区内的财产之间分配。
Section § 100601
这项法律允许VTA董事会在轨道交通站附近设立特殊利益区,前提是该区域的物业因这些车站而受益。然后,他们可以征收一项特别评估费,以帮助支付车站相关项目,例如建设或维护的费用。在此之前,董事会必须通知公众并举行听证会。这些利益区的范围可以延伸至距离车站半英里以内,并且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有关这些计划的通知需要提前公布,详细说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此外,交通相关设施可以包括与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或帮助乘客相关的任何土地或设备,只要其主要目的不是产生与交通运营无关的收入。
Section § 100601.5
这项法律解释了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的决议应如何详细说明特别受益评估。它必须明确规定评估的最高和最低费率、评估金额、其目的、估计成本以及何时征收。它还要求提供一份地图来界定该区的边界和区域,这将正式确定受益区。该决议必须与根据另一政府法典条款发出的通知一并送达。
Section § 100602
本节解释了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如何确定和使用特别受益评估。它规定评估金额必须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D款第4节中的程序,并且是根据对不动产的直接受益进行评估,而非作为普通税。
VTA拥有管理此评估所需的一切权力,包括征收和执行。重要的是,此评估的收入必须专门用于资助受益区内的轨道交通车站或相关设施,不能挪作VTA的其他开支,例如运营或其他交通费用。
Section § 100602.4
如果房产由多人共同拥有,例如以联权共有等形式,他们可以决定由谁正式代表该房产处理评估事宜。如果他们没有决定,则将由特定的政府法典来确定。拥有房产的公司或遗产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事。该代表人可以是公司负责人,也可以是遗产的管理人,例如监护人或遗嘱执行人,前提是他们根据州法律被任命,拥有房产的占有权,并经法院授权行使相关权利。
Section § 100602.8
如果大多数相关人员不反对拟议的评估费,董事会就可以按照之前决定的规定收取该评估费。
Section § 100602.9
这项法律允许业主或其法定代表人请求将其房产从受益区中移除,或减少其评估费用。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房产没有从该区域受益,或者评估费用相对于所获得的利益过高,就可以这样做。这个过程包括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请愿书,请愿书必须包含房产的详细法律描述、显示其位置的地图以及支持事实的陈述。
Section § 100602.10
Section § 100602.11
本法律概述了与排除或减少申请相关的听证会期间会发生什么。在预定的时间地点,董事会或听证官将审议申请本身、申请人提供的任何证据或论据、包括谷区交通管理局(VTA)在内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书面异议,以及支持这些异议的任何证据。
Section § 100602.13
Section § 100602.14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在举行听证会后,必须对与财产评估或排除相关的申请做出裁决。如果是排除申请,如果董事会认定该财产不会从VTA(谷地交通管理局)在附近的运营中受益,那么该财产将被排除。如果是减少申请,董事会将调整评估金额,确保该财产的收费不会超过其从VTA运营中获得的实际受益。最后,如果现有评估金额已经准确反映了该财产所获得的受益,董事会也可以确认该评估是正确的。
Section § 100603
本节允许董事会发行债券,为受益区内的轨道交通站建设和维护等项目提供资金。为此,董事会必须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票同意,并且债务可以通过该区域的特别评估款支付。董事会必须在决议中列出总成本、目的、具体地点和听证会详情。此外,任何债券收入计划,包括利率和期限,都必须透明且不得超过某些限制。在对财产进行任何评估之前,通知和听证会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程序。
Section § 100604
这项法律规定了董事会就通过特别受益评估支付的债券发行举行听证会的程序。在听证会上,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相关信息。听证会结束后,董事会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是否承担该债务。
董事会的决定包括说明债务金额、其目的和估计成本,并且该决定是最终的。
Section § 100605
本法律规定,特别受益评估是在特定区域(称为受益区或区域)内征收的财务费用,用于偿还VTA(山谷交通管理局)的债券。这些评估与现有收入相结合,必须足以支付本金和利息成本。VTA可以使用其其他收入来帮助偿还这些债券,但前提是债券持有人协议中有所规定。
此外,这些特别受益评估的计算必须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某条款中规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0060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本章下发行的债券的规则。这些债券的年利率最高可达12%,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利息,但首次付息期最长可达一年。董事会有权决定债券是否可以提前赎回,但必须在债券详情中说明。债券面额不得低于5,000美元,并将以美元支付。债券需要由特定官员签署,即使官员离职,其在已发行债券上的签名仍然有效。
Section § 100607
Section § 100608
Section § 100609
Section § 100610
Section § 100611
这项法律允许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被用作各种基金的合法投资,例如保险公司、银行和州学校基金的资金。这些债券也可以像市或县债券一样,用作公共资金存款的担保,或用于满足其他法律要求。这项法律是对现有法规的补充,并作为立法机关就此事项的最新决定而具有优先权。
Section § 100612
Section § 100613
本节规定,在理事会变更受益区的目的、成本、边界或相关债务金额之前,必须向公众发出意向通知。该通知应详细说明每项拟议变更,并(如适用)包含新边界的地图。通知中必须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理事会必须在听证会之前公布通知,这符合《政府法典》第6066条的规定。此外,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邮寄给所有受变更影响的业主。任何特别受益评估的增加,只有在遵循《政府法典》第53753条规定的所有通知、抗议和听证程序后才能进行。
Section § 100614
这项法律规定了就拟议变更举行公开听证会的程序。委员会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但如果需要,可以延期到其他时间。在听证会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拟议的变更发表意见。
听取各方意见后,委员会将通过决议,决定是否实施任何变更。一旦决议作出,这些决定就是最终的,不能上诉。
Section § 1006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可以上诉或提出异议的人在听证过程中没有这样做,那么委员会的决定就是最终的。如果你在听证会上有机会提出担忧但没有提出,那么就认为你接受了结果,之后不能再抱怨。简单来说,在听证会上发言,否则你将失去之后挑战它的权利。
Section § 100616
Section § 100617
本节解释,当董事会决定征收特别受益评估时,秘书必须告知受益区所在县的评估员。他们还必须提供必要的地图和图表,显示评估适用的范围及其金额。
这些特别受益评估由县收取,就像普通税款一样。县可以保留一部分资金以支付征收成本,然后将剩余资金转交给相关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