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TA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篇第九章(自第860条起)提起诉讼,以确定其任何债券、设备信托凭证、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的有效性。
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杂项
Section § 100492
这项法律规定,VTA(谷地交通管理局)在发行债券或其他金融债务时达成的任何协议都是合同,可以在法庭上强制执行。即使VTA解散或有区域撤出,这些协议仍然具有约束力。原属VTA的区域仍必须偿还在变更时存在的任何债务。如果发行了收益债券或类似债务,VTA资产产生的收入将用于偿还这些债务,直到它们完全付清,无论这些资产的所有权或运营方发生任何变化。
尽管本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VTA在发行任何债券、附有收入质押的债券、用于改善区的债券、收益债券、设备信托凭证、票据或任何及所有债务或负债凭证时,所有条例、决议和其他程序中的规定应构成VTA与债券、设备信托凭证、票据或债务或负债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合同,且其规定应可强制执行于VTA或其任何或所有继承人或受让人,通过强制执行令或任何其他适当的法律或衡平法诉讼、行动或程序,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执行。本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免除VTA或其所辖区域因VTA订立的任何债券或其他债务或负债。VTA解散或其辖区撤出时,原属其辖区内或从中撤出的财产应继续承担在解散或撤出时所有未偿债券和其他债务或负债的支付责任,犹如VTA未曾如此解散或辖区未曾撤出一样,且继承人或受让人有责任提供债券和其他债务及负债的支付。除非在授权、发行和出售任何收益债券、以收入质押担保的债券或以收入质押担保的改善区债券的程序中另有规定,VTA拥有、运营或控制的任何创收性改进、工程、设施或财产所产生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收入,应被质押、抵押、转让,并对其享有留置权,以支付债券,只要这些债券尚未偿清,无论创收性改进、工程、设施或财产的所有权、运营或控制权发生任何变化,且在后来的事件中,继承人或受让人有责任在债券尚未偿清期间继续维护和运营这些创收性改进、工程、设施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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