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员工关系
Section § 100300
本节赋予雇员组织起来、加入或帮助工会、通过他们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以及参与旨在改善工作条件或提供互助和保护的活动的权利。
Section § 100301
Section § 100302
如果VTA(谷区交通管理局)的大多数员工在某个特定群体中希望由一个劳工组织代表,并且确认该组织确实代表了至少大多数员工,那么VTA董事会和员工代表必须真诚地谈判,并努力就一份涵盖工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书面合同达成一致。
Section § 100303
这项法律规定,不得与任何基于种族、宗教或性别等受保护类别排斥他人的劳工团体或个人签订合同。这些类别在政府法典中有所定义。然而,法律允许组织排除任何鼓吹通过武力推翻政府的人。
此外,该法律禁止谷区交通管理局(VTA)在就业方面基于相同的受保护类别歧视任何人,除非政府法典中的特定例外情况适用。
Section § 100304
Section § 100305
Section § 100307
Section § 100308
Section § 100309
本法律条款旨在改善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管理其员工及其关系的方式,通过确保员工可以加入并由他们选择的工会代表。它还允许员工选择一个单一工会作为他们的专属代表,并让他们在工作场所有发言权。
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PERB)负责监督这一过程并执行相关规定。PERB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和修改规则以实施本条款,并且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行动,以维护公共和平与福祉。
Section § 100310
本节解释说,来自另一部政府法典中关于冲突解决和法律程序的具体规定仍然适用,不受本条文的取代。它还允许代表VTA员工的工会选择将其不公平劳动行为案件交由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处理,而非通过其他程序。一旦做出此选择,对该单位而言是不可更改的。工会必须正式通知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并同时告知VTA的某些官员或部门。当管辖权移交至该委员会后,委员会有权对案件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做出决定,但不能裁定与非法罢工相关的某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