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15.5(a) VTA可以管理和实施任何已通过的全县交通支出计划,如果该计划的资金有50%以上来源于零售交易和使用税,且该计划中如此指定,或者VTA与征收该税的实体已签订协议如此规定。VTA可以行使为实现此目的所需的一切权力。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15.5(b) VTA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完成分节 (a) 中规定的计划所确立的任何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15.5(b)(1) 州高速公路的建设和改进。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15.5(b)(2) 地方道路、街道和县级公路的建设、维护和改进。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15.5(b)(3) 公共交通系统(包括辅助客运服务)的建设、改进和运营。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15.5(b)(4) 自行车及其他交通设施的建设和改进。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15.5(c) VTA在管理和实施分节 (a) 中规定的计划时,应与县内各城市、监事会和交通部进行协商和协调。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15.5(d)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改变VTA与圣克拉拉县之间于1999年7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条款,该协议涉及利用1996年11月选民批准的圣克拉拉县一般税B提案所产生的当地交易和使用税收入建设交通项目。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与该合作协议的规定相冲突,则以合作协议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