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157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定义与建筑和维护工作中使用的特定类型合同相关的术语。它将“工作订单合同”描述为一种灵活的协议,用于根据预先确定的单价进行持续的维修或改造任务。“典型工作”指的是可以应用于许多项目而非单个特定项目的任务。“单价”就是合同项下每单位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a) “工作订单合同”指一种不确定数量合同,用于按照单价进行的维修、改造或其他重复性工作。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b) “典型工作”指普遍适用或适用于大量独立项目的工作描述,以区别于针对单个项目具体描述的工作。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c) “单价”指为一项工作的单个单位支付的金额。

Section § 1001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VTA(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工作订单合同。他们不能将这些合同用于受集体谈判协议保护的工作或新建工程。

除非有例外情况,他们必须遵守与建筑行业工会理事会签订的项目劳动协议。合同必须授予符合条件的最低价投标人,并且单个合同的初始金额不得超过500万美元,如果延长,总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美元。

初始合同期限最长为12个月,并可选择延长两次,每次12个月,前提是双方达成一致并按先前规定定价。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5(a) VTA可以订立工作订单合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5(b) VTA不得为受集体谈判协议保护的工作订立工作订单合同。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5(c) VTA不得为新建工程订立工作订单合同。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5(d) VTA仅当工作订单合同以及合同内的任务订单受VTA与圣克拉拉县和圣贝尼托县建筑和施工行业工会理事会之间的项目劳动协议约束时,方可订立工作订单合同,除非该项目劳动协议另有豁免。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5(e) VTA仅应根据投标人针对典型工作的计划和规范,与最低价的、负责任且响应的投标人订立工作订单合同。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5(f) 单个工作订单合同的首期金额不得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如果延长或续订,在合同最长两个延长期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g)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5(g)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5(g)(1) VTA可以签订初始合同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工作订单合同,并可选择将工作订单合同延长或续订两次,每次12个月。延长或续订应按照招标邀请中规定的价格确定。延长或续订应由VTA和承包商根据工作订单合同共同同意。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5(g)(2) 工作订单合同应规定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或达到合同最大价值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Section § 100157.7

Explanation

如果圣克拉拉谷交通管理局(VTA)使用了经授权的工作订单合同,它必须在2027年1月1日前向加州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应详细说明VTA如何评估和授予这些合同,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此外,该报告必须符合《政府法典》中规定的具体提交要求。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7(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7(a)(1) 如果VTA根据第100157.5节 (a) 款的授权行事,则VTA应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根据本条使用工作订单合同的报告。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7(a)(2) 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7(a)(2)(A) 对VTA评估工作订单合同投标以授予工作订单合同的系统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VTA用于确定合格且响应迅速的工作订单承包商的标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7(a)(2)(B) 对每份已授予的工作订单合同以及获得该合同的承包商的描述。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7(a)(2)(C) 对根据本条使用工作订单合同情况的评估。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7.7(b) 根据 (a) 款提交的报告,应按照《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100157.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并在此日期之后被废止。
本条仅持续有效至2028年1月1日,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