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4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董事会为区内管理人员和雇员设立退休制度。它还允许支付各种福利,例如年金、养老金、退休津贴、残疾给付和死亡抚恤金。

董事会可以为该区的管理人员和雇员设立退休金制度,并规定支付年金、养老金、退休津贴、残疾给付和死亡抚恤金或其中任何一项。

Section § 30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管理自己的退休基金,或者向符合条件的官员、员工及其受益人提供退休福利。地区可以通过团体保险或董事会认为能够可靠地确保退休制度下计划支付的任何其他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地区可以设立自己的退休基金,或者通过团体保险或其他保险,或者通过董事会认为能够令人满意地提供充足可靠的方法来支付退休制度所设想的款项,从而向符合条件的官员和雇员或其受益人提供福利。

Section § 30402

Explanation
在启动退休制度之前,董事会必须从一名合格的精算师那里获得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必须详细说明福利将花费多少,并预测退休制度未来的财务状况,包括其资产和负债。

Section § 30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董事会制定规则和采取必要行动的权力,以有效启动、运行和管理退休金制度。

董事会可以通过所有条例和决议,并执行所有为启动、维护和管理退休金制度所必需或便利的行为。

Section § 304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董事会通过与公职人员退休系统 (PERS) 签订合同,选择一种替代方式来提供退休计划。董事会可以根据法律要求和合同条款,将其部分或全部雇员纳入该系统。此外,它还允许与公职人员系统及其他实体之间建立互惠福利,这对于在不同公共机构之间流动的雇员可能是有益的。

作为提供退休制度的替代方法,董事会可以与公职人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签订合同,并根据法律以及该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将其全部或部分雇员纳入该系统;或者,董事会可以与公职人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签订合同,以便在公职人员系统、市、市县或任何其他与公职人员退休系统签订合同的公共机构与区域退休系统之间建立互惠福利,此举须经《政府法典》第 (20042) 条授权,并且董事会可以履行所有必要或便利的行动以提供此类互惠福利。

Section § 30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与州雇员退休系统达成协议,以便加入联邦社会保障计划,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参与其中。

Section § 304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董事会决定哪些高级职员和雇员属于退休金制度的成员,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更新这些分类。一旦被分类,这些个人必须强制性地参与退休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