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区政府董事会
Section § 30200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负责处理区域的所有权力、特权和职责。但是,董事会可以将执行或行政任务委托给他们设立的其他人员或机构,作为其职能的一部分。
Section § 30201
本节概述了董事会的组成方式,共11名成员。其中五名成员由洛杉矶县监事会任命,确保每人代表一个不同的区域。两名成员由洛杉矶市市长选出,须经市议会确认,且必须居住在该市。另外四名成员是民选市官员,由市遴选委员会任命,每人来自洛杉矶市以外的不同城市。这四名成员是根据交通线路走廊选出的。他们的任期为四年,任何空缺将由来自相应走廊内城市的小组委员会填补。
Section § 30201.5
Section § 30204
洛杉矶县的董事会成员可由任命他们的监事会随时罢免。由洛杉矶市市长任命并经市议会批准的成员,也可按照其任命的相同程序予以罢免。如果同时是监事会或市议会成员的董事任期届满,他们也会自动失去董事职位。对于其他人,其董事任期在其既定任期结束后终止。
Section § 30205
Section § 30207
本节设立了一个市政选择委员会,由特定区域内除洛杉矶市以外的每个城市的代表组成。每位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城市的政府官员,并且不会从该区域获得报酬。他们可以对委员会的决定进行投票,根据最新的人口估算,每10,000名居民(或主要分数部分)可投一票。每位成员至少有一票,但任何城市的总票数不能超过所有其他城市票数之和。“主要分数部分”指任何大于一半的部分。
Section § 30208
Section § 30209
Section § 302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是市遴选委员会的成员,那么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年内,你都不能被任命担任该区内的任何有薪工作或职务。但是,在担任委员会成员期间,你可以担任该区的董事。
Section § 30214
本法律规定,市政遴选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设定的规则,该法案通常要求会议公开举行。
Section § 30217
Section § 30220
Section § 30221
Section § 30222
Section § 30223
这项法律允许市遴选委员会在三分之二的委员会成员同意的情况下,考虑罢免董事会成员。他们必须提交一份请愿书来启动这个程序。请愿书提交后,董事会将安排一次会议,并至少提前十天通知,以讨论此事。
如果会议上没有足够的成员出席(未达法定人数),会议将被重新安排。如果任命了新成员来取代请愿书中提到的人,那么原成员将被正式罢免,空缺将由新任命者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