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区董事会或区总经理任命的所有官员的就职宣誓,应在官员接到任命通知后的任何时间,但不迟于其任期开始后的十五 (15) 天内,进行宣誓、签署并提交给区秘书。无需进行其他备案。
该区政府官员
Section § 30300
本节概述了一个区域治理中必须包含的关键官员。董事会成员包括主席和副主席,他们都必须是董事会成员。此外,还需要秘书、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司库和审计员。董事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职位。
董事会 主席 副主席
Section § 30301
本节解释说,组织中的某些关键职位,例如秘书、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主管和审计师,必须是全职职位。这些人员由董事会成员多数票任命和罢免。其他高级职员和雇员由总经理任命,并可由总经理酌情解雇,但须遵循相关人事规定。
全职高级职员 董事会多数票 任命程序
Section § 30303
本法律规定,总法律顾问必须是在其任命前至少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七年的律师。同样地,审计师在其任命前也需要至少七年的会计经验。
总法律顾问资格 法律执业经验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
Section § 30304
当某人被区董事会或总经理任命为官员时,他们必须进行就职宣誓。这份宣誓书必须在他们得知任命后,但在开始任职后的15天内,签署并提交给区秘书。宣誓书无需在其他地方备案。
就职宣誓 官员任命 董事会
Section § 30305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要求高级职员、助理、代表和雇员提供一种称为“担保”的财务保障,并且还赋予委员会权力来决定这项担保的金额。
委员会可以要求高级职员、助理、代表和雇员提供担保,并可以确定担保的金额。
委员会权力 财务担保 担保要求
Section § 30306
这项法律意味着,《政府法典》中关于政府官员利益冲突的特定部分将适用于某个区域内的所有官员和合同。这有助于确保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公共职责之间没有冲突。
利益冲突 政府官员 区域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