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加州捷运区特别受益评估区
Section § 33000
本法律规定,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有权对受益于公共轨道快速交通服务和设施的财产征收特别评估费。这些利益既特定于附近的财产,也普遍惠及更广泛的社区。交通董事会将决定评估区内财产之间如何分配利益。
Section § 33001
本节允许董事会在轨道交通车站附近设立特殊利益区,如果该区域的物业因靠近车站而获得特殊优势。董事会可以向这些区域的业主收取额外费用,以帮助支付车站及相关设施的建设、维护或运营等费用。这些区域在洛杉矶市中心不得超出车站一英里,在其他地方不得超出半英里。董事会在做出任何改变之前,必须通知业主并举行听证会。
该程序包括在听证会前30天邮寄通知,并提前公布通知。这些区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地带,以反映每个区域从车站获得的利益程度。“交通相关设施”被定义为主要用于运营交通系统或服务乘客的物业。
Section § 33001.5
本法概述了在南加州快速交通区内设立受益区的流程。会举行公开听证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会上表达意见。听证会后,董事会必须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是否继续设立该区,并明确评估费率和边界。
地图上拟定的区域边界将界定受益区范围,然后将决议提交给管理机构(如市议会或县政委员会),管理机构在举行自己的公开听证会后必须批准或不批准该决议。
如果获得批准,董事会将再次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最终确定该区,保持商定的边界和评估方法,但如有必要,可以缩小其规模。董事会对此的决定是最终的。
董事会还可以根据物业面积的变化调整评估。“管理机构”一词指根据区域所在地点的市或县级权力机构。
Section § 3300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确定和使用特别受益评估。董事会可以通过考虑土地面积和任何改良物来决定财产的受益衡量方式,但需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票的批准。这类评估是对直接受益于区项目的不动产征收的特定费用,与普通税有所区别。区被赋予广泛权力,可根据州法律管理这些评估。从这些评估或由其支持的债券中收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资助征收评估所针对的轨道交通车站或相关设施。不得转用于区的其他开支。
Section § 33002.3
本法律规定了在受益区内与财产评估相关的特定类型选举中,谁可以成为投票人。具体来说,投票人是指在该区内拥有已被评估或将被评估财产的人。
在此类选举中,每位财产所有人都可以根据其财产的总价值进行投票,如最新评估所示,每价值1,000美元的土地或改良物可投一票。
Section § 33002.4
本节规定了当受益区内的土地有多个所有者时,如何确定投票资格。如果土地由多人共同拥有,这些所有者必须书面指定其中一人作为投票人。对于拥有土地的公司或遗产,其法律代表(例如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遗产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可以投票。
但是,该代表必须根据州法律任命,有权占有遗产的财产,并经法院授权行事。在投票之前,该代表必须向选区委员会提供其授权证明,该证明将与选举记录一并保存。
Section § 33002.5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存在一项需要选民确认的请愿书,则必须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后30天内提交给董事会。如果该请愿书符合特定要求,董事会必须批准成立一个受益区,但该成立仍需获得选民的确认。
Section § 33002.6
这项法律规定,在设立受益区的提案获得批准后,董事会在征收任何评估费之前,必须在该区内举行一次选举。选举是为了让选民决定是否同意拟议的评估费。召集选举的决议必须包含前一节中概述的具体细节。
Section § 33002.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想在受益区征收特别评估,他们必须在提出该提议后的90天内举行一次特别选举。必须遵守《选举法》中所有适用的选举程序。投票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并且,为了计入票数,选票必须在选举日当天下午5:00之前送达。区将承担县举行选举的费用,可以使用其自有资金或通过评估收取的资金。
Section § 33002.8
本法律条文指出,如果在一项选举中,大多数人对某项具体措施投了赞成票,那么董事会就有权根据之前通过的决议征收某项评估费(或费用)。
Section § 33002.9
如果你在一个受益区内拥有房产,你可以向委员会申请将你的房产排除出该区域,或者如果你认为房产没有受益或评估费过高,可以要求降低评估费。
你需要清楚地描述你的房产,并附上一张显示其与受益区相对位置的地图。
此外,你的申请必须包含支持事实,并由你本人或你的法定代表人确认。
Section § 33002.10
Section § 33002.11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关于区内排除或削减申请的听证程序。在听证会上,委员会或指定的听证官负责审议申请本身、申请人提供的任何证据或论据、任何人提出的异议以及支持这些异议的证据。
Section § 33002.13
Section § 33002.14
举行听证会后,董事会决定如何处理关于变更不动产与某个区之间关系的申请。如果申请是关于排除的,如果该区的运作对该不动产没有益处,董事会可以决定排除该不动产。如果是关于削减评估的,董事会可以调整费用,使其与所获得的受益相符。如果当前的评估已经准确,董事会也可能予以确认。
Section § 33003
这项法律规定了董事会如何决定发行债券,为受益区内的轨道交通站建设或维修等项目提供资金。这项决定需要董事会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债券通过对区内房产征收特别税来偿还。债券的目的、成本、受益区地图以及如何征税都必须明确说明。
法律还详细解释了债券条款——例如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12%,最长年限为40年。法律规定,必须通过公告通知房产所有者有关债券发行的会议。
Section § 33004
这项法律规定了董事会在发行通过特别受益评估偿还的债券之前举行听证会的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出席听证会并提出相关问题。听证会结束后,董事会必须投票,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赞成,才能决定是否承担这些债券带来的债务。
最终的决议必须包括债务金额、债务原因以及实现这些目的的估计成本。一旦决定,这些决定就是最终的,不能更改。
Section § 33005
本节概述了特别受益评估如何用于偿还受益区内的债券。这些评估本质上是一种向将从特定项目中受益的人征收的财产税。评估税率必须足够高,以覆盖债券支付,并结合任何其他区域收入。此外,这些评估应与每处财产从所资助项目中获得的收益水平相对应。
其他区域收入也可用于偿还债券,但仅限于与债券持有人达成协议的范围。在划分为分区的区域,评估计算应精确反映收益,以确保收费公平。
Section § 33006
这项法律规定了区内债券的发行方式。债券的年利率最高可达12%,利息每年支付两次。董事会可以决定债券是否可以在到期前赎回,但这必须在债券上注明。每张债券面额至少为5,000美元,并可在指定地点以美元支付。债券将包含日期和序列号等具体信息,并需要各种可复制的签名,但其中一个必须是手签。如果签署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其签名仍然有效。
Section § 3300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董事会如何出售债券。董事会可以决定以低于债券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这些债券。他们可以选择通过竞争性招标出售债券,即邀请密封投标,并将债券授予出价最高且负责任的投标人。如果未收到可接受的投标,他们可以拒绝这些投标,然后重新尝试,或者通过私人出售、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出售债券。董事会还可以选择不进行竞争性招标,直接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或谈判的方式出售债券。
Section § 33008
Section § 33009
本节解释了区出售债券所得资金的处理方式。债券出售后,所得利息和额外收益必须存入一个基金,用于偿还债券。剩余资金则存入金库,以担保债券或资助产生该债务的项目。如果项目完成后仍有剩余资金,应将其转回用于偿还债券的基金,或者用于在公开市场上购买该区的一些未偿债券。任何购回的债券必须立即注销。
Section § 33010
董事会可以随时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发行新债券来偿还或替换旧债券。这些被称为再融资债券的新债券,可以覆盖旧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利息以及提前赎回的任何费用,加上与再融资过程相关的所有成本。
发行普通债券的规则也适用于这些再融资债券,除非新债券是直接与旧债券进行交换,在这种情况下,交换方式由董事会决定。
Section § 33011
本章发行的债券可以作为多种基金的合法投资,包括信托基金、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资金。它们也适用于州学校基金以及通常投资于地方政府债券的其他资金。
这些债券还可以作为履行法律行为或存放公共资金的可接受担保,类似于市或县债券。本章法律旨在补充其他合法投资法律,并且是关于此事的最新立法指导。
Section § 33012
Section § 33013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对受益区进行任何变更(例如其目的、成本、边界或计划债务)之前,董事会必须发出通知。该通知必须详细说明每项拟议变更,如果边界将要改变,则应指明载有拟议变更的地图可供查阅。通知必须明确说明何时何地将举行关于此事的公开听证会。
此外,该通知必须按照特定的州指南发布,并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邮寄给所有受影响的业主。这有助于确保所有受影响的人都知情,并有机会参与或表达担忧。
Section § 33014
这项法律规定了就拟议变更举行公开听证会的程序。委员会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但如果需要,可以延期到其他时间。在听证会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拟议的变更发表意见。
听取各方意见后,委员会将通过决议,决定是否实施任何变更。一旦决议作出,这些决定就是最终的,不能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