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001(a) 南加州地区,特别是洛杉矶县,迫切需要一个综合性的大众快速交通系统。减少洛杉矶街道和高速公路的拥堵将便利所有驾车通过本州人口最稠密地区的加州居民,并将特别惠及居住在快速交通区内外该县的居民。此外,促进洛杉矶地区及周边贸易发展和人员流动以造福全州是本州的既定政策,而南加州快速交通区(Southern California Rapid Transit District)的宗旨之一就是推行这项政策。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001(b) 鉴于洛杉矶大都会交通管理局(以下有时简称“管理局”)权力有限,显然,该管理局无法解决南加州地区的交通问题,也无法提供所需的综合性大众快速交通系统。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0001(c) 因此,有必要为该管理局设立一个继承机构,即:一个交通区,并设立一个由南加州地区政府机构代表管理的交通区,以便拥有足够的权力和权限来解决南加州地区的交通问题,并提供所需的综合性大众快速交通系统。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0001(d) 因此,显而易见,这样一个交通区可以规划以满足整个南加州地区的交通需求和问题;并且,南加州地区未来人口增长的估计使得快速交通的综合规划必须包含未来30年的人口趋势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