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权力与职能劳动规定
Section § 30750
本节概述了雇员与区之间集体谈判的规则,重点说明了劳工组织何时可以代表雇员。如果大多数雇员希望获得代表,区必须与经认可的劳工组织进行谈判,以制定一份关于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的合同。如果区接管与洛杉矶大都会交通管理局相关的财产,则必须遵守现有劳动合同,并承认经认证的劳工组织为代表。如果争议无法通过谈判解决,双方可以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区和劳工组织的成员组成。仲裁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具有约束力。此外,不得与任何基于法律规定的某些受保护特征进行歧视或拒绝入会的组织签订合同。区被禁止基于这些特征进行就业歧视。
Section § 30751
本节解释说,如果出现关于大多数员工是否希望由劳工组织代表的问题,应由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来决定。委员会将处理诸如决定员工所属单位、处理请愿书以及组织听证会和选举等问题。他们将遵循《1947年劳资关系法》中的联邦法律实践。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州州调解与和解服务机构会制定并管理规则和条例。这确保了快速的公开听证会和无记名投票选举来决定代表权。
Section § 30752
Section § 30753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或区域)接管公用事业公司的设施时,无论是通过购买还是征用,它都必须保留所有现有的劳动协议。被收购公用事业公司的员工应在不经过任何考试的情况下,被调到该区内的类似职位,并且他们应根据过去的记录保留病假、工龄、养老金和休假等权利。
此外,原公用事业公司设立的任何退休或福利制度,对于受益人和成员来说,都应保持不变。简而言之,任何员工都不应因该区收购公用事业公司而导致工资或福利减少。
Section § 30754
Section § 30755
Section § 30756
如果董事会和雇员代表无法通过仲裁解决集体谈判协议上的分歧,任何一方都可以通知州调解服务机构。如果明确当事方无法自行解决争议,州政府将通知州长,州长将任命一个小组来调查此事。该小组有60天时间提交报告,其中一份初步审查报告将在第51天前分享,允许当事方提出意见。在此过程中,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不应发生重大条件变更,且必须继续不间断地向公众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