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94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区可以购买各种交通设备,例如汽车、无轨电车和公共汽车。为此,他们可以签订协议、租赁合同或设备信托凭证——这与从事交通业务的私营公司所使用的类似。他们还可以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条款出售这些凭证。 这些款项的资金来源是交通系统的收入,也可能来自赠款或贷款。区可以分期支付设备费用,并且只有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设备的所有权才会转移给区。

Section § 309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购买或租赁火车、公共汽车等滚动设备时,协议可以指示卖方将设备转让给银行或信托公司。该实体作为受托人,持有设备以保障信托凭证的安全。法律还允许受托人将设备移交给区域内的指定官员。同时,该区域可以签署购买或租赁协议来使用这些设备。

购买或租赁协议可指示卖方或出租人将滚动设备出售和转让或租赁给一家经正式授权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业务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出租人或卖方,以保障设备信托凭证的利益和安全,并可指示该受托人将滚动设备交付给区域的一名或多名指定官员,并可授权该区域同时签署并交付一份分期购买协议或一份设备租赁协议给该区域。

Section § 309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与设备信托凭证相关的协议和租赁必须像契据一样获得官方确认。它们需要通过区决议批准,并且必须包含具体条款,以保证通过收入、收益、赠款或贷款进行支付。

协议和租赁应在法律授权办理契据确认手续的人员面前,以契据确认所需的格式正式确认;此类协议、租赁和设备信托凭证应经区决议授权,并应包含为确保设备信托凭证能从此类收入、收益、赠款或贷款中获得支付而被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契约、条件和条款。

Section § 309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协议、租赁和设备信托凭证的条款,不得与为该区债券、票据或凭证支付提供担保的协议中设定的条款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