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9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向法院申请,以确认其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义务等金融工具的合法性。为此,该区域需遵循法律法规其他部分中规定的特定程序。

区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部分第10编第9章(第860条起)的规定,提起诉讼以确定其任何债券、设备信托凭证、认股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的有效性。

Section § 30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地区发行任何形式的债券或其他债务时,这就在该地区和债券持有人之间建立了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这些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意味着如果需要,债券持有人可以起诉该地区以确保偿还债务。即使地区解散或部分区域撤出,负责方仍必须偿还现有债务,如同情况未发生变化一样。即使地区的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化,其创收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也必须继续用于偿还这些债务,直到债务完全结清。

尽管本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地区发行任何债券、附有收入质押的债券、改善区债券、收益债券、设备信托凭证、票据,或任何及所有债务或负债凭证的所有条例、决议和其他程序的规定,应构成地区与此类债券、设备信托凭证、票据或债务或负债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合同,且其规定应可强制执行于地区、其任何或所有继承人或受让人、州、州的任何部门或其任何官员,通过强制令或任何其他适当的法律或衡平法诉讼、行动或程序,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本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免除地区或其所包含的区域因地区订立的任何债券或其他债务或负债。地区解散或区域撤出后,原属于地区或从地区撤出的财产应继续承担在解散或撤出时未偿付的所有债券和其他债务或负债的支付责任,如同地区未曾解散或区域未曾撤出一样,且州或其他继承人或受让人有责任提供此类债券和其他债务和负债的支付。除非在授权、发行和出售任何收益债券、以收入质押担保的债券或以收入质押担保的改善区债券的程序中另有规定,地区拥有、运营或控制的任何创收改进、工程、设施或财产所产生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收入,应被质押、抵押、转让并对其享有留置权,以支付此类债券,只要这些债券未偿付,无论此类创收改进、工程、设施或财产的所有权、运营或控制权发生任何变化,且在此类后续事件中,州或其他继承人或受让人有责任继续维护和运营此类创收改进、工程、设施或财产,只要债券未偿付。

Section § 30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某个特定地区发行的任何债券或债务,以及它们产生的利息,不受任何州税的约束。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它们仍然可能被征收转让税、特许经营税、继承税和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