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董事会认为地区有必要承担收益债券债务,用于收购、建造、开发、联合开发、运营、维护、完成或修理本部分授权的任何或所有改进、工程、财产或设施,或为行使地区权力所必需或便利的,或为本部分授权的任何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第8章(自第31000条起)所述的再融资,董事会应依照1941年《收益债券法》(《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6章(自第54300条起))的现行或未来可能修订的规定,发行收益债券;但,(a) 如果董事会通过全体董事三分之二票数通过的条例规定发行收益债券,且该条例应受全民公决约束,以及 (b) 第30932条不要求举行选举,则无需召集或举行选举以授权发行收益债券。
收益债券可包括一个或多个目的;且发行收益债券的目的可包括但不限于与实现该目的或这些目的相关的所有费用和估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检查、法律、财务代理、财务顾问及其他费用,债券及其他准备金,营运资金,预计在建设期间及此后不超过三年内产生的债券利息,以及债券授权、发行和销售的所有程序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