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地区董事会在需要为项目(如建设、开发或维修)借款时发行债券必须遵循的程序。如果董事会认为需要发行债券,他们必须通过法令宣布,并召集一次选举,让地区选民可以批准或否决拟议的债务。该法令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债务的用途、成本、本金金额、债券期限(最长50年)、利率、选举提案以及选举日期和程序。它还可以包含法律授权的其他相关细节。

只要董事会认为本区有必要承担债券债务,用于购置、建造、开发、联合开发、维护、运营或修理本部分授权的或为执行本区权力所必需、附带或便利的任何或所有改进、工程、财产或设施,或用于本部分授权的任何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第8章(自第31000条起)提及的再融资,董事会应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一项法令,宣布并召集在本区举行一次选举,以便向合格选民提交本区发行债券以承担债务的提案。该法令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00(a) 拟议债务的用途,可包括为实现这些目的所必需或便利、附带或相关的所有成本和估计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检查、法律、财务代理、财务顾问及其他费用,债券及其他准备金、营运资金,预计在建设期间及此后不超过三年内应计的债券利息,以及债券授权、发行和销售的所有程序的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00(b) 实现这些目的的估计成本。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00(c) 债务本金的金额。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00(d) 拟发行债券在到期前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自其发行之日或各系列发行之日起50年。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00(e) 应支付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00(f) 提交给选民的提案,可包括一个或多个目的。
(g)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00(g) 选举日期。
(h)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00(h) 举行选举的方式以及对该措施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程序。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00(i) 该法令还可包含本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事项。

Section § 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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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举行选举时,必须通过在至少一份当地报纸上公布召集选举的条例来宣布。这是唯一需要的通知。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否则选举应像其他区级选举一样进行。

举行此类选举的通知应通过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的规定,在该区出版的至少一份报纸上刊登召集选举的条例来发布。无需另行发布此类选举的通知。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否则选举应按照其他区级选举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30902

Explanation
如果选民否决了一项提案,在六个月内不能以类似形式再次进行投票。但是,如果提交了一份由15%的选民签署的请愿书,董事会可以在六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就该提案举行新的选举。

Section § 30903

Explanation
如果60%的选民支持一项提案,董事会可以为批准的债务金额发行区债券。他们可以根据需要,分批次发行这些债券。债券可以分为多个系列,具有不同的发行日期和到期日期,但任何债券的期限都不得超过发行之日起50年。董事会将决定债券的详细信息,例如类型(记名债券或息票债券)和任何兑换选项,以及本金何时到期。

Section § 309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区董事会发行债券的规则。债券将按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计息,每年支付两次。首次利息支付期限可由董事会决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债券只有在其上明确说明时,才能在到期日之前赎回。每张债券的面额必须至少为 ($1,000) 美元,并将在指定地点以美元支付。债券必须包含日期、编号和官方签名等详细信息,但签名可以机械复制,其中至少有一个必须是手签。如果签署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其之前的签名仍然有效。

债券应按不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计息,每半年支付一次,但债券或其任何系列的首期利息支付期限可由董事会决定,不超过一年。在规定发行债券的决议中,董事会还可以规定在债券到期前赎回债券的时间、价格以及董事会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条款。但是,除非债券包含该效力的说明或其上印有该效力的声明,否则任何债券均不得在到期前被要求赎回。债券的面额应在规定其发行的决议中说明,但不得少于一千美元 ($1,000)。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应以美国法定货币在区司库办公室或任何其他指定地点支付,或由债券持有人选择在上述任一地点支付。债券应注明日期、连续编号、由主席和司库签署,并由秘书会签,并加盖区的正式印章。债券的息票应由司库签署。所有签名、会签和印章均可印刷、石印或机械复制,但债券上至少有一个签名或会签必须是手签的。如果任何官员的签名或会签出现在债券或息票上,但在债券交付前该官员不再担任该职务,则其签名仍然有效,如同该官员仍在任一样。

Section § 30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以至少面值出售债券。在出售前,他们必须发布公告并邀请投标。如果收到好的投标,他们会卖给出价最高且负责任的投标人。如果投标不满意或没有收到投标,董事会可以拒绝这些投标,然后重新发布广告或私下出售。

Section § 309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债券在任何地方交付,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境外。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现金或银行信用形式接受。

Section § 309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销售债券所收取的利息和溢价。这些资金必须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剩余的债券销售收益必须记入一个改善基金,用于与债券相关的特定项目。如果项目完成后有任何剩余资金,它可以用于回购未偿付的区债券(回购后必须注销),或者进一步用于偿还债券。

Section § 30908

Explanation
债券选举三年后,董事会可以经三分之二票数决定不再出售任何剩余的未售出债券。如果他们通过这项条例,发行这些债券的许可就失效了。

Section § 309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如果认为经选民批准的债券资金用途不切实际或不明智,可以更改其用途。为此,董事会必须以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一项条例,并在该区举行一次选举。如果债券已经售出,选民将决定资金是否可以被重新定向或用于其他目的。投票过程将遵循与最初债券提案相同的规则。

Section § 309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政府法典》中从第53500节开始的具体规定也适用于所指的该区。

《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编第3章第4条(从第53500节开始)的规定适用于该区。

Section § 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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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根据其条款发行的债券可用于各种重要的金融目的。这些债券是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和州学校基金的合法投资。此外,如果任何法律允许投资市政债券或将其用作担保,那么这些债券也符合条件。本法律是对现有合法投资法律的补充,并且是立法机关就此主题发布的最新指导。

根据本条规定发行的任何债券,均应为所有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以及信托公司的资金;以及州学校基金的合法投资。凡根据现行或今后颁布的任何法律,任何资金或款项可投资于加利福尼亚州内城市、市县、县、学区或其他区的债券时,该资金或款项可投资于根据本部分发行的债券;凡根据现行或今后颁布的任何法律,本州内城市、市县、县、学区或其他区的债券可用作履行任何行为或存放任何公共资金的担保时,根据本部分发行的上述债券亦可如此使用。本条的规定应补充所有其他有关合法投资的法律,并应作为立法机关就此事项的最新表述而具有控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