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债券的授权与发行
Section § 30900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地区董事会在需要为项目(如建设、开发或维修)借款时发行债券必须遵循的程序。如果董事会认为需要发行债券,他们必须通过法令宣布,并召集一次选举,让地区选民可以批准或否决拟议的债务。该法令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债务的用途、成本、本金金额、债券期限(最长50年)、利率、选举提案以及选举日期和程序。它还可以包含法律授权的其他相关细节。
Section § 30901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举行选举时,必须通过在至少一份当地报纸上公布召集选举的条例来宣布。这是唯一需要的通知。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否则选举应像其他区级选举一样进行。
Section § 30902
Section § 30903
Section § 3090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区董事会发行债券的规则。债券将按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计息,每年支付两次。首次利息支付期限可由董事会决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债券只有在其上明确说明时,才能在到期日之前赎回。每张债券的面额必须至少为 ($1,000) 美元,并将在指定地点以美元支付。债券必须包含日期、编号和官方签名等详细信息,但签名可以机械复制,其中至少有一个必须是手签。如果签署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其之前的签名仍然有效。
Section § 30905
Section § 30907
Section § 30909
Section § 30912
本节规定,《政府法典》中从第53500节开始的具体规定也适用于所指的该区。
Section § 30913
本法律规定,根据其条款发行的债券可用于各种重要的金融目的。这些债券是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和州学校基金的合法投资。此外,如果任何法律允许投资市政债券或将其用作担保,那么这些债券也符合条件。本法律是对现有合法投资法律的补充,并且是立法机关就此主题发布的最新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