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洛县交通运输区债券
Section § 60150
本节允许投票提案同时包含税收和发行债券的授权。这些债券将有助于支付县计划中详细的交通项目,并将使用税收收益偿还。
债券总额可以等于但不超过预期的税收收入。如果已有资金预留用于偿还债券,则这些债券不计为未偿还债券。
Section § 60151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可以发行称为“有限税债券”的债券,这些债券可以使用选民批准的税款来偿还。这些债券可以通过承诺使用税收收入来偿还而获得担保。
此外,将税收收入用于这些债券的承诺优先于将收入用于其他即时融资需求,除非债券发行明确另有规定。
Section § 60152
Section § 60153
这项法律规定了发行债券的决议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决议必须明确举债的目的、估计成本、本金金额、债券到期期限、利率以及债券面额。债券面额不得低于5,000美元,且利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决议还应说明债券的形式,例如记名债券或息票债券,并包含任何法律授权的其他详细信息。
Section § 60155
Section § 60156
Section § 60157
这项法律规定了区发行的债券应如何处理。债券必须注明日期、编号,并由特定的区官员(如董事长和审计长)签署。债券还需要加盖区的正式印章。这些债券的付息票也需要审计长的签名。这些签名和印章可以通过印刷或机械方式复制。如果一位官员在债券或付息票上签名后离职,其签名仍然有效。
Section § 60159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在任何地点交付,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在其他州。此外,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进行。
Section § 60160
这项法律规定了出售债券所得资金的去向。债券出售时收到的任何利息或额外款项(称为溢价)都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用于偿还债券——包括其原始价值和任何利息。其余的债券资金则存放在区库中,用于其预期目的,例如担保债券或产生债务的其他原因。如果这些任务完成后仍有剩余资金,可以 (a) 再次用于偿还债券,或者 (b) 用于在公开市场回购那些未偿债券。回购的债券应立即注销。
Section § 60161
本节解释了区域可以发行再融资债券来赎回或偿还现有债券。这可以在区域决定的条款和时间下进行。再融资债券可以覆盖本金、任何溢价、再融资费用,以及新再融资债券或被再融资旧债券的利息,直到它们完全付清。最后,发行普通债券的相同规则也适用于这些再融资债券。
Section § 60162
本节允许一个区域在出售已获批准的债券之前,通过发行一种称为“债券预期票据”的方式提前借款。这些票据可以续期,但其到期日从首次发行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这些票据及其任何利息可以从区域的任何可用资金中支付,例如税收。如果未提前支付,它们将从债券最终出售时获得的资金中支付。区域发行这些票据的金额不得超过其获准出售的债券总额,同时要减去已出售的债券或任何未偿付的票据。发行这些票据的程序与发行债券的程序相同,并且这些票据可以包含区域决议可能包含的任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