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0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这项立法的正式名称为《优洛县交通区法案》。

本部分应被称为并可引述为《优洛县交通区法案》。

Section § 600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约洛县交通管理局和交通区相关的关键术语。“管理局”指约洛县交通管理局,一个联合机构。“董事会”是约洛县交通区的董事会。“监事会”指约洛县监事会。“县”指约洛县,“区”指由另一条款设立的约洛县交通区。

在本部分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02(a) “管理局”指约洛县交通管理局,一个联合行使权力机构。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02(b) “董事会”指约洛县交通区董事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02(c) “监事会”指约洛县监事会。
(d)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02(d) “县”指约洛县。
(e)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02(e) “区”指由第60004条设立的约洛县交通区。

Section § 60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优洛县交通区,赋予其管辖整个县的权力,包括已设市的城市和未设市的区域。

Section § 60006

Explanation
从1997年7月1日开始,一个特定的机构被解散,一个新的区接管了它所有的角色和职责。这意味着该区现在拥有以前由该机构管理的所有财产,并处理其合同、债务和拨款权利,无需采取任何额外步骤。

Section § 60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一个区如何由一个五人董事会管理。每位董事会成员代表一个重要区域:优洛县,以及戴维斯市、西萨克拉门托市、伍德兰市和温特斯市,成员由相关的市议会或县委员会任命。此外,还有候补成员,他们只在正式成员缺席时参与。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和交通部将各自任命一名无表决权的当然成员加入董事会。有表决权的成员将获得津贴,具体金额由董事会在其章程中决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08(a) 该区应由一个五人董事会管理,该董事会代表该区内的县和市,并按以下方式任命:
(1)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08(a)(1) 一名成员代表优洛县,由监事会任命。
(2)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08(a)(2) 一名成员代表戴维斯市,由该市市议会任命。
(3)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08(a)(3) 一名成员代表西萨克拉门托市,由该市市议会任命。
(4)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08(a)(4) 一名成员代表伍德兰市,由该市市议会任命。
(5)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08(a)(5) 一名成员代表温特斯市,由该市市议会任命。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08(b) 任命机构应从其成员中任命一人担任董事会成员,并任命一人担任候补成员。候补成员仅在正式成员缺席时任职。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08(c) 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应任命一人担任无表决权的当然成员。
(d)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08(d) 交通部应任命一人担任无表决权的当然成员。
(e)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08(e) 董事会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将按每次会议获得津贴,该津贴由董事会在其章程中规定。

Section § 60010

Explanation
当一个机构解散时,其雇员自动成为该区的雇员。他们将保留其工作资历以及同等的薪资和福利,除非区理事会另有决定。

Section § 60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特定的区负责接管之前机构的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职责。从1997年7月1日起,西萨克拉门托、戴维斯、伍德兰和温特斯市都属于该区的一部分。此外,该区已被指定为该县的两个重要机构:综合交通服务机构(需经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批准)和交通拥堵管理机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12(a) 该区应承担由该机构履行的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的职责。自1997年7月1日起,西萨克拉门托市、戴维斯市、伍德兰市和温特斯市均纳入该区范围。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12(b) 此外,该区被视为以下各机构,并拥有随之而来的所有权力和职责:
(1)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12(b)(1) 该县的综合交通服务机构,经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同意。
(2)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12(b)(2) 该县的交通拥堵管理机构。

Section § 60014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要求区域每年在指定会议上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主席负责主持所有会议,如果主席缺席,则由副主席接替。如果主席和副主席都缺席,出席的成员必须从他们中选出一人临时担任主席,并拥有与主席相同的权力。

Section § 60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区制定关于如何开会和做决定的规则,并确保这些规则与州法律保持一致。

Section § 60018

Explanation
董事会要做出任何正式决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在场。此外,他们采取的任何正式行动,都需要有投票权的成员的多数票。

Section § 60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区域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必须通过动议、决议或条例的形式正式表达。

Section § 60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区举行的所有会议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第9章中规定的规则,该章被称为《布朗法案》。这意味着这些会议需要向公众开放,以确保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地区的所有会议应根据《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9章(自第54950条起)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6002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区域每年必须完成的事项。区域需要制定年度预算,并制定规则来明确区域官员的职责、雇佣员工以及管理运营。此外,区域必须每年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其财务记录。区域还需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来履行其职责。

区域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24(a) 通过年度预算。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24(b) 以法令形式通过行政法规,该法规规定区域官员的权力和职责、区域雇员的任命方法以及区域的运营和管理方法、程序和系统。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24(c) 至少每年由注册会计师对区域的财务交易和记录进行事后审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24(d)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实现本部分的宗旨。

Section § 6002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该区可以自行雇佣独立员工,也可以与联邦、州或其他公共机构合作,以履行其职责。它还可以根据适当的采购规定,聘请私营公司提供工程和项目管理等服务。此外,该区应利用现有的交通规划资源和专业知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Section § 600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董事会负责决定辖区内职员和雇员的薪酬数额。

董事会应确定辖区内职员和雇员的薪酬。

Section § 60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关于何时何地举行年度预算通过听证会的公开公告,必须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5天公布。此外,拟议的预算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可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60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该区可以在有权审理案件的法院中提起诉讼或被起诉。

Section § 60034

Explanation
如果您要向该区提出金钱或损害赔偿请求,您需要遵守特定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载于《政府法典》的另一部分,除非有其他法律或规章适用于您的情况。

Section § 60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签订任何类型的合同或协议,以充分行使其被赋予的权力。这包括与征用权(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土地)相关的协议、雇佣工人,以及确保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行动。他们还可以包含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法律索赔的条款。

区域可订立任何性质的合同和约定,无论是与征用权程序相关,还是其他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和免责的合同和约定、雇佣劳务,以及为充分行使本部分授予的权力而采取一切必要和便利的行动。

Section § 60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域与各种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如县或市)或私营公司签订协议,以获取与工程、项目管理和合同处理相关的服务。该区域可以根据其认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条件来决定这些协议的条款。

该区域可与美国任何部门或机构、任何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部、任何县、市或区),或与任何个人或私人实体签订合同,根据该区域认为最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以采购工程、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服务。

Section § 6004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想购买价值超过10,000美元的服务、用品、设备或材料,通常必须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并选择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但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跳过这个程序。

如果投标被拒绝,并且区认为他们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获得更好的价格,他们就可以在不遵循通常招标规则的情况下进行采购。此外,区在签订第三方合同时必须遵守某些联邦指导方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40(a) 服务、用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合同,凡金额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在竞争性招标后,应当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除非由区或由区授权作出该声明的执行委员会宣布紧急情况。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40(b) 如果在拒绝根据 (a) 款收到的投标后,区确定并声明,其认为服务、用品、设备或材料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则区可以着手在公开市场上购买这些服务、用品、设备或材料,无需进一步遵守有关合同、投标或广告的规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40(c)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区应遵守经修订的联邦交通管理局第 4220.1 (d) 号通函,该通函涉及第三方合同。

Section § 6004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该区不能直接征收财产税、销售税或特别税,但可以提议这些税费供选民批准。如果选民同意,该区便可征收和管理这些税费,以资助交通系统的维护和改善。此外,董事会有权通过决议或会议记录命令设定公共交通服务的票价。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42(a) 该区无权征收财产税、销售税或特别税,但经董事会中多数成员管辖区的同意,可促使向该区选民提交一项征收此类税费的投票议案。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42(b) 如果依法获得批准,该区可征收和管理用于交通系统维护和改善的费用及其他资金来源。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0042(c) 董事会可通过决议或会议记录命令设定公共交通服务的票价。

Section § 60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约洛县交通拥堵管理机构区不能影响或控制地方政府如何做出土地使用决策。即使有其他法律规定该区的职责,这项具体规定也阻止他们对地方土地使用决策拥有任何权力。

尽管有任何其他涉及该区作为约洛县交通拥堵管理机构区职能的法律规定,该区不得对地方政府机构的土地使用决策行使任何权力。

Section § 60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区域的章程中包含一种方式,供成员管辖区检查其共享资金(例如来自米尔斯-阿尔奎斯特-德德法案的资金和其他收入)如何被区域使用。区域不会接管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在管理这些资金方面的工作。每个成员区域对其代表其产生的区域开支承担财务责任。章程还必须包含处理预算争议的方法。

区域应在其章程中包含一个程序,以确保区域的成员管辖区能够合理确定其在米尔斯-阿尔奎斯特-德德法案资金以及其他地方、州或联邦收入来源中的份额被区域使用的程度。区域不取代也不替代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分配米尔斯-阿尔奎斯特-德德法案资金的作用。每个成员管辖区应承担区域代表该成员管辖区产生的义务的相应份额的财务责任。区域的章程应包含预算冲突解决程序。

Section § 60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代表并支持其在优洛县所有成员在交通需求、资金、项目和优先事项方面的利益,但前提是所有成员都同意这种倡导。

Section § 6005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该区负责监督和协调整个县的交通规划和项目优先排序。它充当一个中心枢纽,用于讨论和安排重要的交通项目。

Section § 6005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区域制定一项资金计划,以支持其区域内的交通项目。

Section § 60056

Explanation
董事会需要设定与该区目标一致的优先事项。这些优先事项包括探讨优洛县成为联邦指定交通资金受款人的可能性、寻找额外的交通资金来源、考虑优洛县是否能成为一个自力更生县(这通常意味着县通过本地筹集资金用于交通项目),以及研究优洛县内机构合并的可能性。

Section § 60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区域的规定中应包含设立一个咨询系统。它必须设有一个技术咨询委员会、一个公民咨询委员会,以及区域认为需要的任何其他委员会。此外,必须有一种方式来对董事会做出的决定提出上诉。

Section § 60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在做出交通资金和项目决策时,不偏袒任何一种交通方式。他们必须考虑当地的需求,包括道路、公共交通、步行、骑自行车、远程办公和铁路系统,并平衡这些需求,以有效利用有限的资金,为约洛县及周边地区的人民服务。

由董事会做出的交通资金和项目优先排序决策应力求模式中立,不偏向任何一种交通模式,并在适当时由该区寻求地方同意。这些决策应考虑地方管辖区的需求,以及整个县在街道、公路、公共交通、行人、自行车、远程办公、轻轨、重轨和其他替代交通模式项目方面的总体需求,应考虑信息和货物的流动以及人员的流动,并应努力平衡所有交通选择,以便最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金来源,最大限度地造福约洛县居民和该地区其他人。

Section § 60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只要合适,该区就负责组织州和联邦资金的申请。

该区应在适当情况下担任所有州和联邦资金申请的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