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洛县交通区交易和使用税
Section § 60100
这项法律允许县内的一个区征收销售和使用税,前提是该税获得董事会和管理机构的多数批准,然后在一次特别选举中获得三分之二选民的批准。该税与一项交通支出计划挂钩,最长可生效20年,除非规定了更短的期限。若要在此之后继续征收该税,需要三分之二的选民重新投票批准。
Section § 6010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区域在制定税收条例时的要求。该条例必须说明所征税款的类型、税率(可以0.25%为增量,但不能超过1%)、税款征收的期限以及税收收入的用途。此外,它还必须包含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规定的区域支出限额。
Section § 60103
如果县监事会根据第60100条决定就某项特定议案举行特别选举,则该县将负责组织此次选举。
如果选民批准该议案,相关区必须向县偿还选举费用。此次特别选举将遵循适用于县级选举的常规程序。
寄给选民的选票样本将包含召集选举的法令中描述的完整议案文本,而选民信息指南将包含完整的县交通支出计划。
Section § 60104
Section § 60105
Section § 60106
这项法律规定,县需要制定一份交通支出计划,说明他们将如何使用从指定用于交通项目的当地税收中征集的资金。该计划应包括预期来自联邦、州和地方的其他资金,并涵盖征收该税款的整个期间。在通过该计划之前,必须获得特定管理机构的多数批准。此外,该计划必须在宣布任何与此税款相关的选举之前制定完成。
Section § 60107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区域每年审查并建议修改县的交通支出计划。这些修改可以用于容纳新的或意外的资金,或适应不可预见的情况。
该区域必须通过提供详细信息,将任何拟议的修改告知地方政府实体,例如监事会和市议会。
一旦通知发出,这些修改将在45天后自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