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用事业企业及其雇员相关的法律有轨电车
Section § 7803
这项法律允许有轨电车公司或铁路公司在获得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出售、租赁或转让其大部分或全部资产。但是,如果交易是与州内的城市或政治分区进行的,他们还需要获得多数股东对主要条款的批准。
Section § 780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市县批准在城市街道和公路上铺设铁路轨道,最长可达 (50) 年。市政府可以设定条款、限制和费用。火车只能通过电力或由固定式发动机驱动的钢丝绳运行。市政府可以随时更改条款,以确保公共安全或福利。
Section § 7805
本法律条文解释,当城市授予街道铁路公司在其街道上修建铁路的权利时,该公司必须遵守特定规则,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交通的干扰。铁路的修建必须尽可能少地阻碍街道使用,且轨道在钢轨内侧的宽度不得超过五英尺。此外,轨道之间必须有足够的空间,以便车辆能够舒适地相互通过。
Section § 7806
Section § 7807
这项法律允许新的有轨电车线路在街道上已有不同轨距现有轨道的同一部分修建其轨道,只要新轨道不干扰现有有轨电车的运营,除了施工期间不可避免的干扰。新的施工必须谨慎且熟练地进行。
Section § 7808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市或市县拥有并运营有轨电车。他们可以使用现有的铁路轨道,即使这些轨道属于其他人,只要他们支付建造和维护这些轨道的相应费用。
Section § 7809
这项法律允许新的铁路轨道穿越现有的轨道,但必须遵循法律其他部分的具体规定。在修建新轨道时,每次只能阻碍或占用一个街区,并且这种阻碍不能持续超过10个工作日。
Section § 7810
这项法律要求有轨电车在建造时要确保乘客舒适,并配备在需要时能停车的制动器。如果公司违反这项规定,每次违规都必须支付2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7811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为有轨电车制定额外的规定,以确保它们有效运营并符合所需条件。这赋予了城市更严格监管这些有轨电车的权力,以确保它们造福社区并遵守必要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7812
Section § 7813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批准在街道上建造和使用临时轨道,用于平整土地,最长可达三年。轨道必须与街道齐平,且不能妨碍公众使用。市或县还可以允许在轨道上使用蒸汽或其他动力来移动车辆,但必须在法令中说明其必要性,并且该法令可以随时撤销。
Section § 781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有轨电车公司向某人收取的票价高于法律允许的金额,该人有权获得200美元的赔偿。被多收费的人可以起诉该公司以获得这笔钱。
Section § 7815
这项法律要求有轨电车公司在人们提出购票请求时,必须提供乘客车票或凭证供其购买。每张车票或凭证可乘坐一次。如果公司在有人想购买车票时未能提供,公司必须向该人支付200美元作为罚款。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只收取5美分票价的公司。
Section § 7816
Section § 7817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使用钢丝绳、电力或压缩空气运营客运车辆的街头铁路公司。它要求这些车辆必须配备功能正常的制动器以安全停车,并配备挡泥板以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防止事故发生。如果公司未为其车辆配备这些安全装置,将被视为轻罪。然而,如果公司遵守委员会制定的具体挡泥板或制动器指南,则视为符合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