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用事业公司均可向委员会提交请愿书,其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8102(a) 请愿人与根据本州法律成立的灌溉区均已或拟在所述区域或相邻区域从事电力和能源的销售和分配,或者请愿人拟向该灌溉区出售所述区域内的配电系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8102(b) 请愿人与灌溉区均希望签订一份合同,其中除其他事项外,作为其中一项对价,双方同意限制各自提供服务或被排除提供服务的区域。
(c)CA 公用事业 Code § 8102(c) 合同或拟议合同的副本。
(d)CA 公用事业 Code § 8102(d) 限制将影响的各自区域的描述,以及合同(如有)的条款,或与此类限制或公用事业配电系统的出售或收购相关的条件(如有)。
(e)CA 公用事业 Code § 8102(e) 请求委员会发布命令,限制请愿人可直接或间接销售或分配电力和能源的区域,或界定请愿人不得销售或分配电力和能源的区域,如请愿书所示并在合同或拟议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