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条只是说明该法案的正式名称是《公用事业法典》。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如果本法典的任何部分与关于同一主题的现有法律非常相似,那么它们应被理解为这些法律的延续,而非全新的法律。

本法典的规定,只要它们与涉及同一主题事项的现行法规条款基本相同,应被解释为对其的重述和延续,而非新的制定法。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本法生效前已确立的任何法律行动或权利不受新法典的改变。然而,这些案件中未来采取的任何法律程序应尽可能遵循新法典的规定。

本法生效前已开始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以及已产生的任何权利,不受本法影响,但此后在其中采取的所有程序应尽可能符合本法的规定。

Section § 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除非有特殊原因需要以不同方式解释,否则将使用第 1 至 22 条中规定的含义和规则以及《公用事业法》中的定义来理解本法典。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法律条文或章节中使用的标题无意改变或影响文件中描述的实际法律和规则。本质上,标题仅用于组织结构,不影响法律的适用或解释方式。

Section § 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位公职人员被赋予了权力或职责,他们的副手或他们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可以代为执行,除非有明确的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节将“书面形式”定义为任何可以通过视觉轻松理解的记录信息。它规定,本法典要求的任何通知、报告或文件都必须用英文书写,除非有明确的例外规定。此外,它还明确指出,如果法律要求通过挂号信发送通知,那么通过认证邮件发送也视为符合法律规定。

Section § 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提及本法典的某个特定部分或任何其他加州法律时,这包括已经或将要对该部分或法律作出的任何变更或增补。

凡提及本法典的任何部分或本州的任何其他法律,该提及均适用于迄今已作出或此后将作出的所有修订和增补。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两个词语的含义。“条”指的是本法典中的一个条文,除非特别指明是其他法律的条文。“款”指的是同一条文中的一个具体部分,除非明确提到的是其他条文的款。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解释法律条文时,现在时也涵盖过去和将来的行为。同样,将来时也包括现在时。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凡法律提及男性时,也包括女性及其他中性类别。换言之,任何传统上使用男性代词或描述的法律术语,应解释为适用于所有性别。

Section § 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依照《家庭法》第297.5条的规定。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法律文本中,使用单数形式的词语也可以指代多个(复数),反之亦然。这取决于如何根据上下文来解释词语。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应”具有强制性,“可”具有允许性。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誓言”一词也指声明。实质上,无论您是宣誓还是声明,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含义。

“誓言”包括声明。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能书写,“签名”或“签署”可以包括一个简单的标记。在这种情况下,一名证人必须在标记旁边写下该人的姓名,并加上自己的姓名。要使该标记被承认为宣誓声明上的签名,需要两名证人在旁边签署他们的姓名。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州”通常指加利福尼亚州。但是,当提及美国其他部分时,它也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个领地。

“州”指加利福尼亚州,除非适用于美国的不同部分。在后一种情况下,它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领地。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提到“县”时,它也包括“市县”这种形式,而不仅仅是单独的县。

“县”包括市县。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城市”一词,指城市和县,以及建制镇。但是,它明确将非建制镇和村庄排除在此定义之外。

“城市”包括市县和“建制镇”,但不包括“非建制镇”或“村庄”。

Section § 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委员会”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设立的公共事业委员会。“委员”是该委员会的成员。此外,“能源委员会”是指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

Section § 20.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再生水”或“回收水”的定义与《水法典》中某个具体条款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典的任何部分在特定情况或对特定人员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这并不意味着整个法典都无效。法典的其余部分仍将适用于其他情况和人员。

Section § 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873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公司,不受现行法典第4编的影响,除非该公司选择根据这部新法典或已被废止的《民法典》运作。这些公司将继续遵循其成立时所依据的原始法律,即使这些法律后来已被废止。

1873年1月1日中午12点之前成立或存在的公司,不受本法典第4编规定的影响,除非该公司已选择根据本法典废止的《民法典》规定继续其存续,或选择根据本法典继续其存续。但此类公司据以成立和存续的法律继续适用于所有此类公司,尽管这些法律已被本法典废止或在本法典颁布之前已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