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在股份合伙协会(例如公司)的宣传材料中虚假使用他人的姓名,旨在使人误以为该人是该组织的领导者或发起人,即构成轻罪。

任何人未经授权,冒用他人姓名签署或插入他人姓名于任何现有或拟成立的股份合伙协会的招股说明书、传单或其他广告或公告中,意图使该文件得以发布,并以此使他人相信被冒用姓名签署之人是该协会的董事、代理人、成员或发起人,即犯有轻罪。

Section § 22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股份合伙协会的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如果明知而参与制作或分享虚假财务信息,则构成严重犯罪。这包括在报告、声明或文件中谎报协会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或未来前景,意图误导股东或影响股票价值。

任何股份合伙协会的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如果明知而协同制作、发布或张贴(无论是公开地还是私下地向股东或其他人员)任何关于其事务或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展览或声明,或包含任何虚假重要陈述的账簿或通知,或任何不真实、故意或欺诈性夸大的报告、招股说明书、账目、运营报表、价值、业务、利润、支出或前景,或任何其他旨在导致或有倾向导致该协会股票比其实际价值更高或更低的名义或市场价值的文件或文书,均犯有重罪。

Section § 22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合股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如果意图欺诈而故意不当处理公司财产或记录,即构成犯罪。如果有人从公司拿走财产,或者篡改公司的财务记录以掩盖不法行为,他们就犯了公罪。此类罪行可能导致根据特定刑法规定判处监禁,最高一年县监狱监禁,最高1000美元罚款,或并处两者。

(a)CA 公司法 Code § 22002(a) 任何合股协会的每位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明知而接收或占有协会的任何财产,并非为支付正当债权,且意图欺诈,未能在协会的账簿或账目中作出,或促使或指示作出,完整真实的记录,犯有公罪。
(b)CA 公司法 Code § 22002(b) 任何合股协会的每位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成员,意图欺诈,销毁、更改、损毁或伪造属于协会的任何账簿、文件、文书或证券,或作出或同意作出任何虚假记录,或遗漏或同意遗漏在协会保管的任何账簿或其他记录或文件中作出任何重要记录,犯有公罪。
(c)CA 公司法 Code § 22002(c) 本节中规定的每项公罪,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22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假定,合股公司的每一位董事都对公司的业务活动有足够的了解,能够判断董事们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