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2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非法人协会(一个未被法律认可为公司的团体)做了错事或未能做它应该做的事,它将像一个人一样承担责任。这同样适用于协会的领导、代表或员工在为协会履行职责时发生的任何不当行为或疏忽。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非法人协会对其自身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其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在职务、代理或雇佣范围内行事时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与该协会是自然人时相同的责任。

Section § 18260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判决一个非法人协会支付款项,该款项只能从协会的财产中执行,而不能从其成员的个人资产中执行。

对非法人协会(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金钱判决,只能针对协会的财产强制执行。

Section § 18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索非法人协会(如成员或董事)相关人员的个人资产来清偿债务。通常,债权人不能要求个人资产,除非他们也对该协会取得了判决,并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之一:首次尝试追索协会资产失败,协会破产,个人同意债权人跳过追索协会资产,或者法院因特殊情况批准。重要的是,如果索赔是针对个人而非协会的,这项法律并不阻止债权人追索个人资产。

(a)CA 公司法 Code § 18270(a) 非法人协会的成员、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的判决债权人,不得对该成员、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的资产强制执行,以清偿基于对该非法人协会的索赔而作出的判决,除非已对该非法人协会取得基于相同索赔的判决,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CA 公司法 Code § 18270(a)(1) 对非法人协会的判决执行令已全部或部分未获清偿而退回。
(2)CA 公司法 Code § 18270(a)(2) 该非法人协会是破产债务人。
(3)CA 公司法 Code § 18270(a)(3) 该成员、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已同意债权人无需穷尽非法人协会的资产。
(4)CA 公司法 Code § 18270(a)(4) 法院准许判决债权人对成员、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的资产强制执行,其依据是法院认定非法人协会可供执行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判决,或者穷尽非法人协会的资产负担过重,或者准许强制执行是法院衡平权力的适当行使。
(b)CA 公司法 Code § 18270(b) 本条规定不影响判决债权人在对非法人协会的成员、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的索赔并非基于对非法人协会的索赔时,对该成员、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的资产强制执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