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专员发现某项许可申请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专员应当批准该申请:
(a)CA 公司法 Code § 28152(a) 申请人拥有有形净资产,不包括根据 (b) 款规定用于投资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且该有形净资产足以使申请人作为资本获取公司开展业务。
(b)CA 公司法 Code § 28152(b) 申请人拥有用于投资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五百万美元 ($5,000,000)。
(c)CA 公司法 Code § 28152(c) 除了 (a) 和 (b) 款的要求外,申请人拥有充足的财务资源,足以支付其自许可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内作为资本获取公司开展业务的费用。
(d)CA 公司法 Code § 28152(d) 申请人的董事、高级职员和控制人各自品格良好且财务状况稳健,申请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各自有能力履行其与申请人相关的职能,且申请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共同足以管理申请人作为资本获取公司的业务。就本款而言,专员应当重视商业或投资企业过往或当前的成功运营。
(e)CA 公司法 Code § 28152(e) 以下人员均不受第 25212 条 (a)、(e)、(f) 或 (g) 款所列举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或未曾被判犯有任何罪行,或对任何罪行不抗辩,或未曾在第 25212 条 (b) 款规定的任何民事诉讼中被认定负有责任,或未被禁止从事第 25212 条 (c) 款规定的任何行为、举止或惯例,或未受第 25212 条 (d) 款规定的任何命令约束:
(1)CA 公司法 Code § 28152(e)(1) 是或将是申请人控制人的人员。
(2)CA 公司法 Code § 28152(e)(2) 就申请人资金投资提出或将提出建议的人员。
(3)CA 公司法 Code § 28152(e)(3) 是或将是申请人合伙人、首席执行官、经理或董事的人员。
(4)CA 公司法 Code § 28152(e)(4) 担任或将担任类似职位,或履行或将履行与上述 (1) 至 (3) 款所列职能类似职能的人员。
(5)CA 公司法 Code § 28152(e)(5) 实质性协助或将实质性协助申请人投资相关职能的雇员。
(6)CA 公司法 Code § 28152(e)(6) 实质性协助或将实质性协助申请人任何证券出售或分销的经纪自营商或代理人。
(f)CA 公司法 Code § 28152(f) 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如果获得许可,将遵守 1940 年《投资公司法》第 6(a)(5) 条的规定、1968 年《公司证券法》的适用规定、本部以及根据本部通过的任何法规或发布的任何命令。
如果专员在通知和听证后发现不符合条件,则专员应当驳回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