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方的组织文件应包含以下声明:
(a)CA 公司法 Code § 28200(a) 许可方的活动仅限于通过主要向小型企业提供财务或管理援助,以及开展为实现该目的附带或必要的其他活动,来促进加利福尼亚州的经济、商业或工业发展。
(b)CA 公司法 Code § 28200(b) 许可方不得从事发行可赎回证券的业务。
(c)CA 公司法 Code § 28200(c) 许可方的证券持有人,按类别划分,仅限于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或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实质性商业存在,并且持有许可方不少于 80% 证券的人士。
(d)CA 公司法 Code § 28200(d) 许可方的证券将仅出售给合格投资者 (Section 28031),且许可方不得购买由《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 3 条所定义的投资公司发行的任何证券,或由任何本应是投资公司但因该法第 3(a) 条第 (1) 款或第 (7) 款的排除而豁免的公司发行的任何证券,但以下情况除外:(1) 经至少一家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评为投资级别的任何债务证券;或 (2) 由注册开放式投资公司发行的任何证券,该注册开放式投资公司根据其投资政策,须将其总资产的不少于 65% 投资于第 (1) 款所述证券或由该注册开放式投资公司确定与第 (1) 款所述证券质量相当的证券。
(e)CA 公司法 Code § 28200(e) 许可方将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 6(a)(5) 条(经修订,15 U.S.C. Sec. 80a-6(a))为经济、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提供的注册豁免,以及根据《资本获取公司法》(第 3 部分 (自 Section 28000 起))获得的许可,从事业务交易。
(f)CA 公司法 Code § 28200(f) 许可方的资金投资将受《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 6(a)(5) 条、《1968年公司证券法》和《资本获取公司法》的规定限制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