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6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使用的一些关键术语。“收购被许可人”是指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在购买或出售交易中的购买方。“消失公司”和“存续公司”则分别在第165条和第190条中另有定义。

就本章而言:
(a)CA 公司法 Code § 28600(a) “收购被许可人”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28600(a)(1) 在合并的情况下,指存续公司被许可人。
(2)CA 公司法 Code § 28600(a)(2) 在购买或出售的情况下,指购买方被许可人。
(b)CA 公司法 Code § 28600(b) “消失公司”具有第165条规定的含义。
(c)CA 公司法 Code § 28600(c) “存续公司”具有第190条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28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持牌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并,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如果持牌公司在合并后将继续存在,则需要获得专员的批准。如果持牌公司在合并后将不复存在,那么存续公司也必须是持牌公司,并且需要获得专员的批准。

Section § 28602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持有特定执照的公司想要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大部分或全部,他们需要首先获得专员的批准。

任何持牌人不得购买任何其他人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业务,除非该购买首先获得专员批准。

Section § 2860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持牌企业想将其大部分或全部业务出售给其他人,购买方也必须持有执照,并且该出售必须首先获得专员的批准。

Section § 28604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想要合并、购买或出售另一家公司,专员只有在核查三件事后才能批准:首先,这项交易对买方来说必须是安全稳妥的。其次,交易完成后,买方应能遵守所有法律和规定。第三,这项交易不应损害买方、投资者或公众的利益,除非为了保护任何相关方而有必要进行。

专员应批准合并、购买或出售的申请,但仅限于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专员发现以下所有情况时:
(a)CA 公司法 Code § 28604(a) 该合并、购买或出售对于受让被许可人而言是安全稳健的。
(b)CA 公司法 Code § 28604(b) 有理由相信,在合并、购买或出售完成后,受让被许可人将遵守本分部以及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所有适用规定。
(c)CA 公司法 Code § 28604(c) 该合并、购买或出售不会损害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合格投资者,或公共便利和利益;或者,如果该合并、购买或出售会损害上述任何一方,则为了其中任何一方的安全稳健利益,该合并、购买或出售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