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
(a)CA 公司法 Code § 28600(a) “收购被许可人”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28600(a)(1) 在合并的情况下,指存续公司被许可人。
(2)CA 公司法 Code § 28600(a)(2) 在购买或出售的情况下,指购买方被许可人。
(b)CA 公司法 Code § 28600(b) “消失公司”具有第165条规定的含义。
(c)CA 公司法 Code § 28600(c) “存续公司”具有第190条规定的含义。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使用的一些关键术语。“收购被许可人”是指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在购买或出售交易中的购买方。“消失公司”和“存续公司”则分别在第165条和第190条中另有定义。
如果一家持有特定执照的公司想要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大部分或全部,他们需要首先获得专员的批准。
如果一家公司想要合并、购买或出售另一家公司,专员只有在核查三件事后才能批准:首先,这项交易对买方来说必须是安全稳妥的。其次,交易完成后,买方应能遵守所有法律和规定。第三,这项交易不应损害买方、投资者或公众的利益,除非为了保护任何相关方而有必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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