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接管一家持牌企业的控制权,你需要首先获得专员的书面许可。

Section § 2855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控制一家持有执照的企业,专员必须先批准他们的申请。这需要经过通知和听证会,期间会审查三个主要方面:申请人及其团队是否值得信赖且财务状况良好;他们是否可能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他们对企业计划的任何重大改变是否不会损害企业本身、其投资者或公众利益。

专员仅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认定以下所有事项时,方可批准取得被许可人控制权的申请:
(a)CA 公司法 Code § 28551(a) 申请人及其董事和高级职员品格良好且财务状况稳健。
(b)CA 公司法 Code § 28551(b) 有理由相信,如果申请人取得被许可人的控制权,申请人将遵守本分部以及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所有适用规定。
(c)CA 公司法 Code § 28551(c) 申请人对被许可人的业务、公司结构或管理作出的任何重大变更计划(如有),不会损害被许可人或其合格投资者的安全性与稳健性,也不会损害公众便利和利益。

Section § 2855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专员可以认定某人不适合担任公司职务或管理层变更有害的条件。如果申请人或任何旨在成为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人曾被判犯有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他们可能被认为品格不良。此外,如果此类人员参与重大管理层变更,这可能被认为对公司的稳定性、其投资者或公共利益构成风险。然而,这些并非专员作出此类认定的唯一理由;可能还有其他考量。

(a)CA 公司法 Code § 28552(a) 为第28551条之目的,专员可认定:
(1)CA 公司法 Code § 28552(a)(1)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董事或高级职员品格不良,如果该人曾被判犯有或不抗辩地承认犯有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
(2)CA 公司法 Code § 28552(a)(2) 申请人对被许可人的管理层进行重大变更的计划有损于被许可人的安全稳健性或被许可人的合格投资者以及公共便利和利益,如果该计划规定由曾被判犯有或不抗辩地承认犯有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的人担任被许可人的董事或高级职员。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552(b)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8552(b)(a)款不应被视为专员为第28551条之目的认定以下事项的唯一依据: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董事或高级职员品格不良,或申请人对被许可人的管理层进行重大变更的计划有损于被许可人的安全稳健性或被许可人的合格投资者,或有损于公共便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