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5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特许经营监管相关的各项费用。专员负责收取这些费用并将其转入金融保护基金。它列出了不同申请的具体金额,包括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经纪人相关的注册、续期、修订和通知。例如,注册特许经营权要约的费用为 $1,865,而续期此类注册的费用为 $1,245。这些申请的修订费用为 $50,豁免通知的费用从 $415 到 $1,245 不等。此外,还有提交违规批准申请和注册为特许经营经纪人的费用。

(a)CA 公司法 Code § 31500(a) 专员应收取并征集本节规定的费用。根据本节收取的所有费用和收费应至少每周一次连同详细报表一并转交财政部长,并记入金融保护基金。
(b)CA 公司法 Code § 31500(b) 根据 Section 31111 提交特许经营权要约注册申请的费用为一千八百六十五美元 ($1,865)。
(c)CA 公司法 Code § 31500(c) 根据 Section 31121 提交注册续期申请的费用为一千二百四十五美元 ($1,245)。
(d)CA 公司法 Code § 31500(d) 在特许经营权要约注册生效日期之后,根据 Section 31111 或 31121 提交的申请的修订费用为五十美元 ($50)。
(e)CA 公司法 Code § 31500(e) 根据 Section 31125 提交重大修改申请的费用为五十美元 ($50),无论其是否附带根据 Section 31111 或 31121 提交的申请。
(f)CA 公司法 Code § 31500(f) 根据 Section 31101 提交首次豁免通知的费用为一千二百四十五美元 ($1,245),根据这些规定提交的每次连续后续豁免通知的费用为四百一十五美元 ($415)。
(g)CA 公司法 Code § 31500(g) 根据 Section 31303 或 31304 提交书面违规通知批准申请的费用为一千八百六十五美元 ($1,865)。
(h)CA 公司法 Code § 31500(h) 根据 Part 7(自 Section 31520 起)提交特许经营经纪人注册申请的费用为四百五十美元 ($450)。
(i)CA 公司法 Code § 31500(i) 根据 Part 7(自 Section 31520 起)提交特许经营经纪人注册修订申请的费用为五十美元 ($50)。

Section § 31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做出的任何最终决定或行动,都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在法院进行质疑和审查。

Section § 31502

Explanation

专员有权制定、修改或取消规则、表格和命令,以确保本法能正常运作。这包括管理申请和报告,以及解释术语,只要这些解释不与法律本身相冲突。

专员可不时制定、修订和废止为执行本法规定所必需的规则、表格和命令,包括管理申请和报告的规则和表格,以及定义任何术语,无论本法是否使用这些术语,只要这些定义与本法规定不相抵触。

Section § 31503

Explanation

专员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定时,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但仅影响部门内部运作的规定除外。

专员的所有规定,除仅涉及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内部管理事务的以外,均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4.5章(自第11371条起)的规定制定、修订或废止。

Section § 31504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与公司法相关的、提交给专员的文件的处理和披露。通常,这些文件对公众开放查阅,除非专员认为保密更符合公众或投资者的最佳利益。如果符合公共利益,专员可以分享或公布任何已提交的信息。但是,内部共享仅限于专员的工作人员、相关调查或监管机构。专员或其工作人员为个人利益使用非公开信息是违法的。此外,关于证据的现有法律特权不受影响。

(a)CA 公司法 Code § 31504(a) 根据本法提交给专员的所有申请、报告以及其他文件和文书,均应向公众开放查阅,但专员可酌情不向公众开放查阅其认为披露不符合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的任何信息。如果专员认为此举符合公共利益,他可公布其收到的或获取的任何信息。本法任何规定均不授权专员或其任何助理、职员或代表披露任何不向公众开放查阅的信息,除非在他们之间,或在本法规定的程序或调查中必要或适当时,或向其他联邦或州监管机构披露。当根据向专员或其任何助理、职员或代表发出的传票寻求书面或其他证据时,本法任何规定均不创设或减损依普通法或其他方式存在的任何特权。
(b)CA 公司法 Code § 31504(b) 专员或其任何助理、职员或代表为个人利益使用提交给专员或由专员获取的、且当时尚未向公众普遍公开的任何信息,是违法的。

Section § 31505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专员保管的任何公共记录的副本,你可以提出请求,专员会按照他们设定的合理费用提供。这可以是影印件或其他类型的副本,如果你愿意,可以加盖专员的公章进行官方认证。公职人员如果因工作需要,可以免费获取这些副本。在法庭案件中,经认证的副本被视为原始文件内容的有力证据。

应请求并按照其通过规则规定的合理费用,专员应向任何人提供作为公共记录保存的任何文件的影印件或其他副本(如果请求,经其公章认证),但他不得为提供给公职人员供其履行公务使用的任何文件的影印件或其他副本收取或征收任何费用。在任何司法程序或诉讼中,任何经如此认证的副本均为经认证文件内容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31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销毁某些已超过四年且不再需要的旧记录和文件,但需经总务部同意。然而,任何纪律处分记录都必须永久保存。如果专员愿意,他们可以保留销毁记录的缩微胶片或其他形式的副本,这些副本在经过适当认证后,将被视为与原始文件同样有效。

(a)CA 公司法 Code § 31506(a) 专员经总务部批准,可在申请或命令提交或签发之日起四年后,销毁任何申请或命令,连同相关文件和文件夹,视为无用或过时;但专员采取的任何纪律处分记录应永久保存。
(b)CA 公司法 Code § 31506(b) 专员可自行决定保留的根据本节销毁的任何记录的缩微胶片或其他形式的副本,经专员认证后,应被接受用于所有目的,并等同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