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投资法行政管理
Section § 31500
本节规定了加州特许经营监管相关的各项费用。专员负责收取这些费用并将其转入金融保护基金。它列出了不同申请的具体金额,包括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经纪人相关的注册、续期、修订和通知。例如,注册特许经营权要约的费用为 $1,865,而续期此类注册的费用为 $1,245。这些申请的修订费用为 $50,豁免通知的费用从 $415 到 $1,245 不等。此外,还有提交违规批准申请和注册为特许经营经纪人的费用。
Section § 31502
专员有权制定、修改或取消规则、表格和命令,以确保本法能正常运作。这包括管理申请和报告,以及解释术语,只要这些解释不与法律本身相冲突。
Section § 31503
专员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定时,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但仅影响部门内部运作的规定除外。
Section § 31504
本节涉及与公司法相关的、提交给专员的文件的处理和披露。通常,这些文件对公众开放查阅,除非专员认为保密更符合公众或投资者的最佳利益。如果符合公共利益,专员可以分享或公布任何已提交的信息。但是,内部共享仅限于专员的工作人员、相关调查或监管机构。专员或其工作人员为个人利益使用非公开信息是违法的。此外,关于证据的现有法律特权不受影响。
Section § 31505
如果你需要专员保管的任何公共记录的副本,你可以提出请求,专员会按照他们设定的合理费用提供。这可以是影印件或其他类型的副本,如果你愿意,可以加盖专员的公章进行官方认证。公职人员如果因工作需要,可以免费获取这些副本。在法庭案件中,经认证的副本被视为原始文件内容的有力证据。
Section § 31506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销毁某些已超过四年且不再需要的旧记录和文件,但需经总务部同意。然而,任何纪律处分记录都必须永久保存。如果专员愿意,他们可以保留销毁记录的缩微胶片或其他形式的副本,这些副本在经过适当认证后,将被视为与原始文件同样有效。